經濟合同中的稅收籌劃
人們仔細研究經濟合同發現,在事先進行籌劃的基礎上,在簽訂協議時就可以通過合同來安排稅收問題。
李某2001年度在北京一私營企業打工,約定年收入為2萬元,應與私營企業主建立何種用工關系?從稅收角度上分析,有以下兩種方案:
方案(1):以雇工關系簽署雇傭合同,則按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某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61.67元[(20000/12-800)10%-25].
方案(2):以提供勞務的形式簽署用工合同,則按勞務報酬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李某每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173.33元[(20000/12-800)*20%].
通過計算我們發現,在計稅所得額比較小的時候,以雇傭的形式比勞務形式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少;而當計稅所得額比較大的時候,以勞務的形式比雇傭的形式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少。這是由兩種政策在稅率上的不同造成的。
工資薪金的最低稅率是5%,最高稅率是45%,而勞務報酬的最低稅率是20%,最高稅率是40%(在20%的基礎上加咸100%)。當然,二者在計算時速算扣除數不同。因此,我們在簽署用工合同時就可以根據報酬的數額進行具體籌劃。決定是以雇傭關系拿工資,還是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拿報酬。總之,要以提供勞務報酬的形式計稅,工作的性質必須符合稅法對“勞務”方面的因素。
如果確定以勞務報酬的形式取得收入,應注意:
一是分次領取勞務報酬可節稅。
我國稅法規定,勞務報酬一次性取得收入在2萬元以上就要加成征收個人所得稅,如果將每次的收入都控制在2萬元以下,稅收負擔就會大大下降。
二是取得收入的間隔時間應超過1個月。
因為我國稅法規定,屬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該項收入為一次,以1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如果支付間隔超過1個月、按每次收入額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間隔期不超過1個月的,則合并為一次扣除法定費用后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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