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籌劃——收入不均時的納稅籌劃
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隨著應納稅所得額的增加,其適用的稅率也隨之攀升,因此,某個時期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類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繳納稅收的比重就大得多。這個時候,對工資、薪金的籌劃就可以采用平均分攤的方法。一般來說,這種分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獎金的分攤籌劃。這在案例中已經說得很清楚。
(2)工資的分攤籌劃。有些單位的工資發放是根據其經營績效進行的,而在某些經營變化較大的企業里,職工的工資發放會不均勻。這時如果職工和單位進行一定的協調,將工資的發放相對平均化,則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籌劃。
①特殊行業的納稅政策。為了照顧某些受季節或產量等方面因素影響的特定行業,如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行業,對于其職工工資收入波動幅度較大的情況,給予特殊的政策。對于這些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征收。屬于該行業的職工就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應減少應繳稅額。
②實行年薪制的納稅政策。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汁征。這種企業的職工不要忘了利用該項政策。
[案例]
聯信紙業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各種紙張生產和銷售的企業,該公司共有員工50人。2002年年終,公司經理賀某鑒于該年生產經營效益不錯,決定給每位職工發放年終獎金15000元,并擬定以下三個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發放。方案二,12月、1月分兩次發放,每人每次7500元。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發放,每人每次發放5000元。經討論研究,公司決定采用第二種方案。
[籌劃分析]
聯信紙業公司涉及到獎金的發放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依據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
因而該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種方案,則全部獎金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納稅,其計算如下:
每人應納稅額=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工資薪金所得稅較多,則會適用較高的稅率。本案例中,如果該項獎金一次性發放,則職工會負擔較多的稅款。這時,如果采用分攤籌劃法,將這筆獎金分幾個月發出去,則可能使職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帶來更好的效果。但是應該采用第二種方案還是第三種方案呢?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案,則每人應納稅額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種方案,則每人應納稅額為:
[(15000÷3)×20%-375元]×3=1875元
僅從應納稅額上看,第三種方案更加經濟,但發放次數過多容易造成財務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年終獎金主要是為春節準備,因而長興公司選擇第二套方案,而不選擇第三套方案(已過春節)。當然,如果企業能夠將獎金在平時分散地發給職工,使每月收入相對均衡,則可能更節省稅款。
[特別提示]
進行這種籌劃應考慮實際生活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業采用第二種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種方案。當然最重要的還是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即進行籌劃到底有沒有實際意義。
(1)獎金的分攤籌劃。這在案例中已經說得很清楚。
(2)工資的分攤籌劃。有些單位的工資發放是根據其經營績效進行的,而在某些經營變化較大的企業里,職工的工資發放會不均勻。這時如果職工和單位進行一定的協調,將工資的發放相對平均化,則問題就可以解決了。
(3)利用其他政策的籌劃。
①特殊行業的納稅政策。為了照顧某些受季節或產量等方面因素影響的特定行業,如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行業,對于其職工工資收入波動幅度較大的情況,給予特殊的政策。對于這些特定行業的職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征收。屬于該行業的職工就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收入平均化,相應減少應繳稅額。
②實行年薪制的納稅政策。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汁征。這種企業的職工不要忘了利用該項政策。
[案例]
聯信紙業公司是一家專門從事各種紙張生產和銷售的企業,該公司共有員工50人。2002年年終,公司經理賀某鑒于該年生產經營效益不錯,決定給每位職工發放年終獎金15000元,并擬定以下三個方案:方案一,12月份一次性發放。方案二,12月、1月分兩次發放,每人每次7500元。方案三,12月、1月、2月分三次發放,每人每次發放5000元。經討論研究,公司決定采用第二種方案。
[籌劃分析]
聯信紙業公司涉及到獎金的發放問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依據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
因而該公司如果采用第一種方案,則全部獎金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納稅,其計算如下:
每人應納稅額=15000元×20%-375元=2625元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因此,如果工資薪金所得稅較多,則會適用較高的稅率。本案例中,如果該項獎金一次性發放,則職工會負擔較多的稅款。這時,如果采用分攤籌劃法,將這筆獎金分幾個月發出去,則可能使職工獲得更多的實際收益,帶來更好的效果。但是應該采用第二種方案還是第三種方案呢?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案,則每人應納稅額為:
[(15000÷2)×20%-375元]×2=2250元
如果采用第三種方案,則每人應納稅額為:
[(15000÷3)×20%-375元]×3=1875元
僅從應納稅額上看,第三種方案更加經濟,但發放次數過多容易造成財務管理上的混亂,而且年終獎金主要是為春節準備,因而長興公司選擇第二套方案,而不選擇第三套方案(已過春節)。當然,如果企業能夠將獎金在平時分散地發給職工,使每月收入相對均衡,則可能更節省稅款。
[特別提示]
進行這種籌劃應考慮實際生活的很多因素,比如本案例中企業采用第二種方案而不采用第三種方案。當然最重要的還是成本與收益的比較,即進行籌劃到底有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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