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避稅籌劃——“包干”獎金的籌劃技巧
為了節約成本支出,鼓勵多勞多得,一些企業對供銷人員的獎金常常采取“包干制”,即對供銷人員除了按月發放基本工資外,再按照其推銷產品所回籠資金的一定比例從營業費用(產品銷售費用)中提取獎金。支付獎金后,供銷人員的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不再另行報銷。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一般是按照應當發放的獎金數額,借記“營業費用”,貸記“應付工資”科目。按照現行稅法規定,企業在年終必須按照提取的工資總額和實際發放數,對照計稅工資標準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同時要根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對此,供銷人員認為,自己實際得到的獎金并沒有這么多,企業發放的獎金總額中有相當部分是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用,按獎金總額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允。
[案例]
聯華毛紡廠共有職工300名,其中供銷人員10名。2000年度共計提取職工工資400萬元,其中供銷人員工資12萬元(每人每月1000元),獎金36萬元(每人每月3000元)。提取數等于發放數。
計稅工資限額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稅前會計利潤總額100萬元。
[籌劃分析1]
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有關所得稅計算如下:
(1)企業所得稅:
計稅工資限額=300×800×12=2880000(元)
超標準列支工資=4000000-2880000=1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1120000=2120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2120000×33%=699600(元)
(2)供銷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稅額=(1000+3000-800)×15%-125=355(元)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355×10×12=42600(元)
[籌劃思路]
如果企業改變會計核算辦法,情況就會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仍采取“包干制”結算辦法,將供銷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實報實銷,僅對不能提供費用發票的部分作為供銷人員獎金處理。
[籌劃分析2]
假定供銷員取得的獎金總額中差旅費占10%,業務招待費占20%,賬務處理示范如下:
每人每月差旅費=3000×10%=300(元)
每人每月業務招待費=3000×20%=600(元)
借:營業費用——差旅費 300
營業費用——獎金 2100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600
貸:現金 900
應付工資 2100
這里,差旅費屬于與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真實、適當的憑據均可獲得扣除,而業務招待費只能在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內扣除,這里暫假定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那么:
(1)企業所得稅:
本年度實際支出工資總額=4000000-360000×30%=3892000(元)
超過標準列支工資=3892000-2880000=1012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1012000=2012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2012000×33%=663960(元)
(2)供銷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稅額=(1000+2100-800)×15%-125=220(元)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20×10×12=26400(元)
[籌劃結果]
改變核算方法后,節省企業所得稅35640元(699600-663960),節省個人所得稅16200元(42600-26400)。
[特別提示]
需要說明的是,采用第二種核算方法,個人所得稅稅負一定會降低,而企業所得稅則未必會降低。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和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是不同的。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對采取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限額內據實扣除的政策,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兩個低于”的條件下據實扣除。采取第二種核算方法,可能會遇到下列幾種情況:
一是本來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但由于將職工獎金中的業務招待費部分改在“管理費用”列支,這時,如果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會由此增加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二是如果工資總額已經超過計稅工資限額,將獎金中的業務招待費轉入“管理費用”后,業務招待費仍然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這時,就會大大降低所得稅稅負。
當然還會出現其他類似的情況。因此,納稅人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兩種核算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影響,然后擇優從之。
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來看,一些省市地稅部門對供銷人員“包干”獎金區分“大包”、“中包”和“小包”三種類型,并規定了不同比例的稅前扣除標準。納稅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結合企業行業特點,合理確定獎金發放形式,并加強財務核算,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職工的創造性,又要用足用活稅收政策,努力降低稅負,從而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的后勁。
[案例]
聯華毛紡廠共有職工300名,其中供銷人員10名。2000年度共計提取職工工資400萬元,其中供銷人員工資12萬元(每人每月1000元),獎金36萬元(每人每月3000元)。提取數等于發放數。
計稅工資限額為每人每月800元。2000年稅前會計利潤總額100萬元。
[籌劃分析1]
不考慮其他納稅調整項目,有關所得稅計算如下:
(1)企業所得稅:
計稅工資限額=300×800×12=2880000(元)
超標準列支工資=4000000-2880000=1120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1120000=2120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2120000×33%=699600(元)
(2)供銷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稅額=(1000+3000-800)×15%-125=355(元)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355×10×12=42600(元)
[籌劃思路]
如果企業改變會計核算辦法,情況就會大不相同。在這種情況下,企業仍采取“包干制”結算辦法,將供銷人員的差旅費和業務招待費實報實銷,僅對不能提供費用發票的部分作為供銷人員獎金處理。
[籌劃分析2]
假定供銷員取得的獎金總額中差旅費占10%,業務招待費占20%,賬務處理示范如下:
每人每月差旅費=3000×10%=300(元)
每人每月業務招待費=3000×20%=600(元)
借:營業費用——差旅費 300
營業費用——獎金 2100
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600
貸:現金 900
應付工資 2100
這里,差旅費屬于與經營有關的合理支出,只要能提供真實、適當的憑據均可獲得扣除,而業務招待費只能在企業年度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內扣除,這里暫假定本年度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那么:
(1)企業所得稅:
本年度實際支出工資總額=4000000-360000×30%=3892000(元)
超過標準列支工資=3892000-2880000=1012000(元)
應納稅所得額=1000000+1012000=2012000(元)
應納所得稅額=2012000×33%=663960(元)
(2)供銷人員個人所得稅:
每人每月應納稅額=(1000+2100-800)×15%-125=220(元)
全年合計應納稅額=220×10×12=26400(元)
[籌劃結果]
改變核算方法后,節省企業所得稅35640元(699600-663960),節省個人所得稅16200元(42600-26400)。
[特別提示]
需要說明的是,采用第二種核算方法,個人所得稅稅負一定會降低,而企業所得稅則未必會降低。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和計稅工資的扣除標準是不同的。
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對采取計稅工資辦法的企業,實行計稅工資限額內據實扣除的政策,對實行工效掛鉤的企業在“兩個低于”的條件下據實扣除。采取第二種核算方法,可能會遇到下列幾種情況:
一是本來實際發放的工資不超過計稅工資標準,但由于將職工獎金中的業務招待費部分改在“管理費用”列支,這時,如果業務招待費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會由此增加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二是如果工資總額已經超過計稅工資限額,將獎金中的業務招待費轉入“管理費用”后,業務招待費仍然不超過稅法規定的標準,這時,就會大大降低所得稅稅負。
當然還會出現其他類似的情況。因此,納稅人應當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綜合分析兩種核算方法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影響,然后擇優從之。
從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實踐來看,一些省市地稅部門對供銷人員“包干”獎金區分“大包”、“中包”和“小包”三種類型,并規定了不同比例的稅前扣除標準。納稅人可以根據這些規定,結合企業行業特點,合理確定獎金發放形式,并加強財務核算,既要最大限度地發揮職工的創造性,又要用足用活稅收政策,努力降低稅負,從而不斷增強企業發展的后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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