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籌資決策的納稅籌劃(4)
籌資利息的籌劃
我國財務制度規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個體戶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此可知,個體戶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時,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除此之外,個體戶在籌建期間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不論其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開辦費,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
眾所周知,開辦費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以達到節省稅收的目的;但財務費用卻是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的。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個體戶應盡可能地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雖然從長遠來看,將開辦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分期進行攤銷和將其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沖建當期損益,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但是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將這部分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會直接減少其經營所得,使得個體戶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獲得了部分無息貸款,使得其經營狀況大為改善。
我國財務制度規定,個體戶自申請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之日止所發生的費用,除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支出以及應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外,可作為開辦費,并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于不短于5年的期限分期均額扣除。
個體戶用于與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之前發生的,應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不得作為費用扣除。由此可知,個體戶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有關的利息支出,在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時,計入購建資產的價值。除此之外,個體戶在籌建期間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不論其在會計上如何處理,均應計入開辦費,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攤銷;而在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應計入財務費用。
眾所周知,開辦費和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價值必須分期進行攤銷,不能作為財務費用進行扣除,從而不能沖減當期的利潤,以達到節省稅收的目的;但財務費用卻是可以直接沖抵當期損益的。因此,為了實現納稅籌劃,個體戶應盡可能地將開辦費、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發生的籌資利息支出計入財務費用。
雖然從長遠來看,將開辦費、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價值分期進行攤銷和將其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沖建當期損益,最終結果是一樣的,但是由于貨幣具有時間價值,將這部分利息支出作為財務費用,會直接減少其經營所得,使得個體戶少繳個人所得稅款,相當于從國家獲得了部分無息貸款,使得其經營狀況大為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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