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住房公積金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1999〕144號)規定,企業和個人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機構實際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由于住房公積金是直接存入個人賬戶,加之各地關于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基數和比例都有一個幅度范圍,這就為我們利用住房公積金政策來調整企業工資福利結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提供了可能。
我們舉例進行說明:南京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經理2003年月工資收入6000元,該單位按3000元繳存基數、10%的繳存比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單位承擔300元,個人承擔3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300-800)×15%-125=610 (元)。
根據南京市寧政辦發〔2003〕114號文件規定,南京市范圍內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為10%~12%,繳存基數為個人月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方法一:在單位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提高個人繳存的基數和比例,以上面例子,個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個人繳存的數額為600元,比先前個人多繳納300元,多繳的這部分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是符合財稅〔1999〕144號的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65元,少納個人所得稅45元。
方法二:同時提高企業和個人的繳存基數和比例,改變目前工資結構,保證企業總體負擔不變。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企業的負擔由之前的300元變為600元,為保持企業整體負擔不變,將企業發放的工資變為5700元,這樣該經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20元,少納個人所得稅90元,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我們舉例進行說明:南京某外商投資企業財務經理2003年月工資收入6000元,該單位按3000元繳存基數、10%的繳存比例為其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單位承擔300元,個人承擔300元,不考慮其他扣除因素,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6000-300-800)×15%-125=610 (元)。
根據南京市寧政辦發〔2003〕114號文件規定,南京市范圍內外商投資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繳存比例為10%~12%,繳存基數為個人月平均工資,如果月平均工資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通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數額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方法一:在單位繳存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個人可以與單位協商,提高個人繳存的基數和比例,以上面例子,個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個人繳存的數額為600元,比先前個人多繳納300元,多繳的這部分在政府規定的范圍內,是符合財稅〔1999〕144號的免繳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在這種情況下,該經理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65元,少納個人所得稅45元。
方法二:同時提高企業和個人的繳存基數和比例,改變目前工資結構,保證企業總體負擔不變。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元,12%的標準繳納住房公積金,這樣企業的負擔由之前的300元變為600元,為保持企業整體負擔不變,將企業發放的工資變為5700元,這樣該經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為520元,少納個人所得稅90元,節稅效果更加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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