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薪收入不均衡時的所得稅籌劃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應納稅所得額越大,其適用的稅率也越高。因此某個時朗的收入越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個納稅義務人的工資、薪金類收入極不平均,相對于工資、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納稅義務人而言,其繳納稅收的比重就大得多。這個時候,對工資、薪金類所得的籌劃就顯得特別重要了。
例如,某納稅人為一廣告公司職員,該公司實行效益工資制,每月的工資額按照基本工資加提成的方式發放。在1999納稅年度里,該納稅人的每月工資情況如下(按月份先后順序排列):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則該納稅人全年的納稅情況為:
1月應納稅額=[(3500-800)×15%-125元]=280元
2月應納稅額=(1000-800)元×5%=10元
該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為=(280+10+280+0+355+5+0+235+175+20+430+725)元=2515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廣告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廣告公司根據以往年度該職工的業績,估算其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確定每月支付標準,到年底再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核算,則可使該納稅人節省大筆稅款。
比如,根據測算,1998年度該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為每月2600元,則廣告公司在1999納稅年度可以每月平均發放2600元,到年底再結清余額,發放其他應支付的3800元。這時,廣告公司實際支付工資額與上一種支付方法相同,但納稅人的年納稅額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具體計算如下:
1月~11月的應納稅額=[(2600-800)×10%-25]元=1705元
12月應納稅額=[(3800-800)×15%-125]元=325元
該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為2030元(1705元+325元),相對于上一種工資發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繳納稅款485元(2515元-2030元)。
國家稅法對獎金的政策,也使得工資、薪金所得帶有某些不均衡的性質,因此獎金的發放方式也值得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薪金與800元的差額”
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例如,某納稅人1999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的年終獎金9000元,試問該納稅人該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
由于這部分獎金是一次性發放的,按照規定其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2000-800)×10%-25]元=95元
獎金部分應納稅額=(9000×20%-375)元=1425元
12月該納稅人共應納稅1520元(95元+1425元)。
1、2月份該納稅人還應繳95元×2=190元的個人所得稅。
這樣該納稅人3個月共應納稅(1520+190)元=1710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公司老板商議,將年終獎金分3次下發,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發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為獎金發放,1、2月份的獎金可以作為工資一起發放,這樣,該納稅人3個月的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12月的工資應納稅額=95元
12月的獎金應納稅額=(3000×15%-125)元=325元
1、2月各應納稅額=[(2000+3000-800)×20%-375]元=465元
則3個月共應納稅1350元(95元+325元+465元×2)。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2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納稅人少繳款360元,從而使納稅人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
為了體現稅法的公正性,對于某些特定行業及某些特定形式的收入,國家稅法規定了按年計征的辦法。
比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這些行業是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稅負合理化。但納稅人應當注意的是,在一納稅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必須到稅務機關申請該項權利,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放棄這項權利。
再如,稅法規定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僅僅是這些行業的工資起伏比較大,納稅人在其他行業也會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這樣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即將每月收入平均分攤,這樣就可以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
例如,某納稅人為一廣告公司職員,該公司實行效益工資制,每月的工資額按照基本工資加提成的方式發放。在1999納稅年度里,該納稅人的每月工資情況如下(按月份先后順序排列):3500,1000,3500,700,4000,900,800,3200,2800,1200,4500,6300.則該納稅人全年的納稅情況為:
1月應納稅額=[(3500-800)×15%-125元]=280元
2月應納稅額=(1000-800)元×5%=10元
該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為=(280+10+280+0+355+5+0+235+175+20+430+725)元=2515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廣告公司達成一項協議,由廣告公司根據以往年度該職工的業績,估算其月平均工資、薪金水平,確定每月支付標準,到年底再根據其實際情況進行核算,則可使該納稅人節省大筆稅款。
比如,根據測算,1998年度該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為每月2600元,則廣告公司在1999納稅年度可以每月平均發放2600元,到年底再結清余額,發放其他應支付的3800元。這時,廣告公司實際支付工資額與上一種支付方法相同,但納稅人的年納稅額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具體計算如下:
1月~11月的應納稅額=[(2600-800)×10%-25]元=1705元
12月應納稅額=[(3800-800)×15%-125]元=325元
該納稅人全年應納稅額為2030元(1705元+325元),相對于上一種工資發放方法而言,可以少繳納稅款485元(2515元-2030元)。
國家稅法對獎金的政策,也使得工資、薪金所得帶有某些不均衡的性質,因此獎金的發放方式也值得籌劃。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6]206號文《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
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薪金與800元的差額”
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如果該項獎金所得一次性發放,由于其數額相對較大,將使用較高稅率。這時,如果采取分攤籌劃法,就可以節省不少稅款。
例如,某納稅人1999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2000元,當月又一次性獲得公司的年終獎金9000元,試問該納稅人該月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多少?
由于這部分獎金是一次性發放的,按照規定其計算過程如下:
工資部分應納稅額=[(2000-800)×10%-25]元=95元
獎金部分應納稅額=(9000×20%-375)元=1425元
12月該納稅人共應納稅1520元(95元+1425元)。
1、2月份該納稅人還應繳95元×2=190元的個人所得稅。
這樣該納稅人3個月共應納稅(1520+190)元=1710元。
如果該納稅人和公司老板商議,將年終獎金分3次下發,即12月、1月、2月每月平均發放3000元,12月的3000元可以作為獎金發放,1、2月份的獎金可以作為工資一起發放,這樣,該納稅人3個月的納稅情況計算如下:
12月的工資應納稅額=95元
12月的獎金應納稅額=(3000×15%-125)元=325元
1、2月各應納稅額=[(2000+3000-800)×20%-375]元=465元
則3個月共應納稅1350元(95元+325元+465元×2)。
通過上述計算,可以知道第2種發放獎金的方法可以使納稅人少繳款360元,從而使納稅人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
為了體現稅法的公正性,對于某些特定行業及某些特定形式的收入,國家稅法規定了按年計征的辦法。
比如,《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特定行業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稅款,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8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這些行業是采掘業、遠洋運輸業、遠洋捕撈業以及財政部確定的其他行業。因此,這些行業的納稅人可以利用這項政策使稅負合理化。但納稅人應當注意的是,在一納稅年度結束后的30天內必須到稅務機關申請該項權利,否則可能會被稅務機關認為放棄這項權利。
再如,稅法規定對于實行年薪制的企業經營者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實行按年計算、分月預繳的方式計征。但是,在實際生活中,并不僅僅是這些行業的工資起伏比較大,納稅人在其他行業也會遇到每月工資變化幅度較大的情況,這樣就可以借鑒該項政策的做法,即將每月收入平均分攤,這樣就可以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的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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