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企業可申請企業所得稅抵扣
近期,一些創投公司加大了創業投資力度,通過注資擴大相關企業的技術研發和生產能力。一位創投公司財務人員來電咨詢《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這些政策的具體含義是什么又應該如何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通過稅收政策鼓勵各類依法設立的風險投資機構增加對中小企業的投資。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主要從事創業投資的企業組織。為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及貫徹國務院《關于印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精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這里享受稅收優惠的包括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企業。
一、創投公司應符合經營范圍、備案程序及投資方式等相關條件。根據財稅[2007]31號規定,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完成備案程序,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投資運作符合規定。創業投資,系指向創業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以期所投資創業企業發育成熟或相對成熟后主要通過股權轉讓獲得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二、創業投資企業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其他所得稅事項,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的有關規定執行。這里需要明確的是稅法上是將股權投資收益區分為股息性所得和股權轉讓所得。
三、創業投資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由企業自行申請、有關部門審核并發布名單的方式。創業投資企業申請享受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應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并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對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審核并簽署相關意見后,按備案管理部門的不同層次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核批準并發布名單。
(一)經備案管理部門核實的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運作情況等證明材料;
(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合同的復印件及實投資金驗資證明等相關材料;
(三)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基本情況,以及省級科技部門出具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和高新技術項目認定證書的復印件。
創投公司進行股權轉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四、創業企業所應符合的條件。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創業企業系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設立的處于創建或重建過程中的成長性企業,但不含已經在公開市場上市的企業。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此外,創業投資企業申請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時,所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用于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經費須占本企業銷售額的5%以上(含5%),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合計須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含60%)。至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辦法,將按已有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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