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變租賃可增加效益
某設備制造公司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A設備,其他企業購買該設備后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可移動并且不需要安裝。雖然該設備市場需求很大,但價格較高,許多購貨企業拖欠貨款,致使該公司應收賬款居高下不。因為回收貨款比較被動,經營風險非常大。有沒有既能擴大市場份額,降低經營風險,又可以節稅的辦法呢?回答是肯定的。
A設備有關資料如下:每臺售價100萬元,繳納增值稅17萬元;每臺設備消耗材料60萬元,取得進項稅10.2萬元,工資及其他費用20萬元。
為了簡化分析過程,不考慮其他經營業務、資金時間價值和印花稅對稅負的影響。
該企業適用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
如果買方購買A設備支付的價款都為117萬元,要降低經營風險和稅負,需要從企業生產經營方式上想辦法。該企業生產A設備的方式可以有以下三種:
方案一:正常生產,正常銷售。此方案為企業目前采用的方式,其需要繳納的稅款包括:增值稅6.8萬元(17萬元銷項稅金減去10.2萬元進項稅金),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6800元;該企業銷售每臺設備獲得的稅前利潤為19.32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6.3756萬元。因此繳納的全部稅款為13.8556萬元,綜合稅負為13.86%,凈收益為12.9444萬元。
方案二:該企業生產A設備作為購建自己的固定資產,生產時通過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先列入企業固定資產管理,然后對外經營租賃(租賃期間的設備修理費由承租方負擔)。這種方式下企業承擔的稅負如何?
有關稅法規定:企業購建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額不準抵扣,應列入固定資產價值計提折舊。假定A設備使用年限10年,殘值為0,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其他企業租用該設備的租金為每年11.7萬元,租賃期10年。企業租賃財產取得的收入首先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總額為6.435萬元;此外應繳納企業所得稅。因為A設備原值(建造成本)為90.2萬元,所以折舊總額也為90.2萬元,企業稅前利潤為20.365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為6.72萬元。納稅合計13.16萬元,綜合稅負11.24%,凈收益13.64萬元。
方案三:生產A型設備作為購建自己的固定資產,生產時通過在建工程核算,完成后對外經營租賃(租賃期間的設備修理費由承租方負擔),再尋找機會出售。這種方式下企業承擔的稅負如何?
假定A設備使用年限10年,殘值為0,按直線法計提折舊,租金11.7萬元/年,租賃期3年,租金收入35.1萬元,第三年末出售該設備,售價81.9萬元(含增值稅)。有關稅法規定,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超過原值的,暫免征收增值稅。該企業承擔的稅負包括:
租賃期間營業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1.93萬元,即租金收入35.1萬元乘以5%,再加上營業稅稅金的10%;企業所得稅8.21萬元。納稅合計10.14萬元,綜合稅負8.66%,凈收益16.66萬元。
通過以上三個納稅方案的比較,方案三優于方案二,方案二優于方案一,可以看出方案三的節稅和增加凈收益是比較明顯的,并且在經營租賃期間找到買主越早,節稅效果越明顯。方案三比方案一少納稅3.72萬元,綜合稅負由13.86%降為8.66%,降低5.2%。此外,企業獲得的好處還有降低了企業的經營風險,因為轉變成租賃或先租賃后出售的方式后,企業對購買方的控制能力加強,有利于收回租金、貨款。
在具體實施方案三時,最好事先聯系好買主,對其先租后售,這樣比較容易成功。
但必須保證租賃關系的真實性,并且事先和稅務機關進行協商,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同,否則容易引起與稅務機關的納稅爭議。總之,企業應充分了解稅法,根據企業具體情況進行總體籌劃,在合法的前提下使企業總體稅負降至最低,增加企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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