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重組中的稅收籌劃(二)
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
(一)企業分立稅收籌劃的法律依據
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
企業無論采取何種分立方式分立,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或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國家為規范分立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的認定。
分立后各企業符合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
2.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后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分立后的企業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
(1)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果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果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以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
同企業合并一樣,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同樣會對分立企業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可以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不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可以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損失,并入被分立企業的利潤總額,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可按所接受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被分立企業的未彌補虧損額可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者是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了便于說明問題,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個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一)企業分立稅收籌劃的法律依據
分立是指一個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法律行為。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兩種形式。存續分立亦稱派生分立,是指原企業存續,而其一部分分出設立為一個或數個新的企業。新設分立亦稱解散分立,是指原企業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別設立為新的企業。
企業無論采取何種分立方式分立,一般不需經清算程序。分立前企業的債權或債務,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分立協議的約定,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國家為規范分立企業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作了如下規定:
1.納稅人的認定。
分立后各企業符合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各企業為納稅人。分立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由分立后的企業承繼。
2.減免稅優惠的處理。
(1)企業分立不能視為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新辦企業的稅收優惠照顧。
(2)分立前享受有關稅收優惠尚未期滿,分立后的企業符合減免稅條件的,可繼續享受減免稅至期滿;分立后的企業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不得繼續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3.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
(1)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如果是存續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由存續企業繼續彌補。如果是新設分立,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
(2)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企業分立當事各方也可選擇按下列規定進行分立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被分立企業可以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資產和負債的成本,須以被分立企業的賬面凈值為基礎結轉確定,不得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進行調整;被分立企業已分離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
(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
同企業合并一樣,在企業分立中由于產權交換所采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其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虧損彌補等涉及所得稅的事項也可選擇不同的稅務處理方法。而選擇的稅務處理方法不同,同樣會對分立企業或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產生不同的影響,這就要求進行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時必須考慮如下幾個方面:
(1)從是否確認資產轉讓損益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高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股本賬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可以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不繳納資產轉讓所得稅,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的資產轉讓價格低于賬面凈值時,則應選擇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的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可以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損失,并入被分立企業的利潤總額,從而降低被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
(2)從資產計價的稅收處理來看,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低于賬面凈值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可按所接受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當被分立企業分離給分立企業資產的評估價值高于賬面凈值時,要選擇哪一種支付方式,則必須考慮其他方面的因素,因為不管采用哪種支付方式,分立企業都可按其所接受的資產的評估價值確定結轉計稅成本。
(3)從虧損彌補的處理來看,如果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時,應選擇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因為選擇這種支付方式,被分立企業的未彌補虧損額可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從而降低分立企業的所得稅負。而是否選擇非股權支付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20%的支付方式,則還必須看企業采用的是存繼分立還是新設分立。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不管是企業合并或者是企業分立的稅收籌劃,都必須充分考量資產轉讓損益、資產計價和虧損彌補的稅務處理方法對所得稅負的影響。為了便于說明問題,在上述分析中,我們分別從各個方面剖析其對稅負的影響。在現實中,應把三個方面對企業稅負的影響綜合起來進行比較,方能達到稅收籌劃的最佳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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