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資產處理的避稅籌劃——固定資產折舊的避稅處理
1.折舊提取依據和方法是:
第一,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估計越多,對企業避稅越有利,但殘值必須控制在原值的5%以內;情況特殊的,企業可以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更多的殘值比例。
第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稅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年限越短,折舊額越大,成本相對較大,資金回收快,計稅依據相對較小,對企業避稅來說相對有利。
2.應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9)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一,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從停止使用的月份次月起,停止計提折舊。
第二,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估計越多,對企業避稅越有利,但殘值必須控制在原值的5%以內;情況特殊的,企業可以報請主管稅務機關批準更多的殘值比例。
第三,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按照國稅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年限越短,折舊額越大,成本相對較大,資金回收快,計稅依據相對較小,對企業避稅來說相對有利。
2.應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運輸車輛、器具、工具;
(3)季節性使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機器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5)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6)財政部規定其他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3.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包括: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資產;
(3)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4)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按照規定提取維檢費的固定資產;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資產;
(7)破產、關停企業的固定資產;
(8)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9)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上一篇:怎樣做好租賃的稅收籌劃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