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選擇適當的股票投資核算方式
這里所談的股票投資是指企業利用股票進行長期投資。其會計核算方法有兩種,即成本法和權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資企業處于低所得稅稅率地區時,對企業的所得稅繳納有不同的影響。這就為企業的納稅籌劃提供了可能。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1日購買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該公司表決權股份的30%。這一年B公司報告凈收益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給A公司:
借:銀行存款 48000
貸:投資收益 48000
(3)若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內,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實際收到應得股利,則A公司不作任何賬務處理。
A公司若采取權益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實現凈收益160000元,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則應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 48000
貸:投資收益 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長期投資48000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的企業就可以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長期投資,如果其應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資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實現的投資收益4800 0元在其賬面上就反映不出來,從而規避了企業的這部分所得稅。
但A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其股票長期投資時,則無論其應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資收益”賬面都會反映這部分應得股利,即使A公司繼續將48000元股利轉作對B企業的追加投資或挪作他用,均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無心避稅,投資收益實際收回后也會出現滯納國家稅款的現象。因為一般說來,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于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家稅收應于收益實現當期就相應實現的。所以,無論是規避還是滯納,均能為股票投資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盡管會計制度已有規定:企業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者的投資在被投資企業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產生的影響程度,決定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當長期投資的股份低于被投資企業股份的25%時,所擁有的股權不足以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適用以成本法進行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在這種規定下,當企業投資份額占25%以上比例時,就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在企業投資份額未占到25%的比例時,仍然可以成功地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滯納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1996年1月1日購買B公司股票500000元,取得該公司表決權股份的30%。這一年B公司報告凈收益為160000元,B公司所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15%。
A公司若采取成本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于1996年底分給A公司:
借:銀行存款 48000
貸:投資收益 48000
(3)若B公司將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保留在B公司之內,即A公司于1996年末未實際收到應得股利,則A公司不作任何賬務處理。
A公司若采取權益法核算股票長期投資,則會計分錄如下:
?。?)長期投資入賬:
借:長期投資 50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0
(2)B公司1996年底實現凈收益160000元,A公司應得股利48000元(160000×30%),則應相應調整長期投資賬戶:
借:長期投資 48000
貸:投資收益 48000
(3)A公司收到股利48000元:
借:銀行存款48000
貸:長期投資48000
綜觀成本法和權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資收益已實現,但未分回投資之前,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并不反映其已實現的投資收益,而權益法無論投資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資企業的“投資收益”賬戶反映。這樣,采用成本法的企業就可以將應由被投資企業支付的投資收益長期滯留在被投資企業賬上作為資本積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長期規避部分投資收益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例如,A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其股票長期投資,如果其應得股利在1996年底未分回,而是留在B公司作追加投資或挪作他用,那么A公司已實現的投資收益4800 0元在其賬面上就反映不出來,從而規避了企業的這部分所得稅。
但A公司采用權益法核算其股票長期投資時,則無論其應得股利是否分回,其“投資收益”賬面都會反映這部分應得股利,即使A公司繼續將48000元股利轉作對B企業的追加投資或挪作他用,均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投資的企業無心避稅,投資收益實際收回后也會出現滯納國家稅款的現象。因為一般說來,股利發放均滯后于投資收益的實現,企業于實際收到股利的當期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國家稅收應于收益實現當期就相應實現的。所以,無論是規避還是滯納,均能為股票投資企業帶來一定的好處。
盡管會計制度已有規定:企業在取得股份以后,其賬務處理應根據投資者的投資在被投資企業資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產生的影響程度,決定是采用成本法還是采用權益法。當長期投資的股份低于被投資企業股份的25%時,所擁有的股權不足以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產生重大影響時,適用以成本法進行長期投資的核算方法。在這種規定下,當企業投資份額占25%以上比例時,就無法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但是,在企業投資份額未占到25%的比例時,仍然可以成功地規避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或滯納其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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