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籌劃——巧用虧損彌補籌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一條例適用于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額大于前5年虧損額時,應就其差額繳納所得稅。
例如,M公司年度所得額的資料見表1.
表1 M公司年度所得
年度 本年度所得額/萬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設企業1999年度收益額為25萬元,減去前5年虧損額14萬元,抵扣后的收益額為:
25萬元-13萬元+8萬元-9萬元=11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11萬元×18%=1.98萬元
(2)本年度收益額小于前5年虧損額時,所剩余額可以留待次年度扣除。
例如,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的資料見表2.
表2 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額
年度 核定所得額/萬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16
1998 -20
假設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額為12萬元,前5年虧損額為41萬元,抵扣后的收益額如下:
12萬元-15萬元-6萬元-20萬元=-29萬元
故可免納企業所得稅。
(3)本年度結算如發生虧損,則當年無需繳納所得稅,前4年之虧損額加上當年度虧損額的總額,留下年度抵減。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年度虧損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核算出來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資、招待費及其他支出等手段虛報虧損。根據國稅發[1 996]162號《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報虧損的,經調整后無論企業仍是虧損還是變為盈利的,應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稅率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作為偷稅罰款的依據。如果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有盈余的,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必須正確地向稅務機關申報虧損,才能使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這一條例適用于不同經濟成分、不同經營組織形式的企業。由此可見,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充分照顧了企業的利益。
(1)本年度收益額大于前5年虧損額時,應就其差額繳納所得稅。
例如,M公司年度所得額的資料見表1.
表1 M公司年度所得
年度 本年度所得額/萬元
1994 0
1995 0
1996 -13
1997 8
1998 -9
假設企業1999年度收益額為25萬元,減去前5年虧損額14萬元,抵扣后的收益額為:
25萬元-13萬元+8萬元-9萬元=11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如下:
11萬元×18%=1.98萬元
(2)本年度收益額小于前5年虧損額時,所剩余額可以留待次年度扣除。
例如,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的資料見表2.
表2 N公司年度核定所得額
年度 核定所得額/萬元
1994 0
1995 0
1996 -15
1997 -16
1998 -20
假設公司1999年全年所得額為12萬元,前5年虧損額為41萬元,抵扣后的收益額如下:
12萬元-15萬元-6萬元-20萬元=-29萬元
故可免納企業所得稅。
(3)本年度結算如發生虧損,則當年無需繳納所得稅,前4年之虧損額加上當年度虧損額的總額,留下年度抵減。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這里所說的年度虧損額,是指按照稅法規定核算出來的,而不是利用推算成本和多列工資、招待費及其他支出等手段虛報虧損。根據國稅發[1 996]162號《關于企業虛報虧損如何處理的通知》,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檢查時,如發現企業多列扣除項目或少計應納稅所得,從而多報虧損的,經調整后無論企業仍是虧損還是變為盈利的,應視為查出相同數額的應納稅所得,一律按33%的法定稅率計算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以此作為偷稅罰款的依據。如果企業多報虧損,經主管稅務機關檢查調整后有盈余的,還應就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按適用稅率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必須正確地向稅務機關申報虧損,才能使國家允許企業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本年度虧損的政策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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