籌劃自制混合銷售 節約大額營業稅金
[提要] 對于自制鍋爐、鋁合金門窗等并提供建筑、安裝勞務,按原來混合銷售規定,一般全部交納增值稅,相關流轉稅負高,國稅發[2002]117號文下發后,從一定程度上緩解了上述問題,如何利用好以上規定節約流轉稅負,是相關企業面臨的一個問題。 |
[案例介紹]
大華公司是一家生產鋁合金門窗的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3年與某事業單位簽訂一鋁合金門窗銷售及安裝合同,合同總金額2200萬元,此批鋁合金門窗制造成本為1000萬元,市場銷價1200萬元,安裝相關支出為800萬元。
經測算,制造成本中能夠抵扣的進項成本約為800萬元,進項稅額為116萬元,由于為混合銷售行為,應交增值稅:2,200÷1.17×17%-116=319-116=203.66(萬元)。
大華公司聘用稅務師為企業進行專項籌劃,稅務師提出如下建議:
方案一:取得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同時在今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方案二:成立專門安裝公司或委托其他安裝公司安裝,同時取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分離合同中安裝收入,將應稅增值稅的鋁合金門窗由甲方直接購買,并由安裝公司進行安裝。
大華公司經論證,認為取得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對于企業長遠發展較好,且成本不大,經測算決定采用方案一。
籌劃結果:
方案一:2004年大華公司取得了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同時在以往銷售合同改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按2003年上例測算如下:
應交增值稅為:1,200÷(1+17%)×17%-116=58.36(萬元)
應交營業稅為:(2,200-1,200)×3%=30(萬元)
較籌劃前節約流轉稅為:203.66-(58.36+30)=115.30(萬元)
[案例比照]
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行為的企業均可比照此案例。由于現行工程預決算書的編制方法是長期的習慣做法,并且有行業規范的約束,所以在工程整體發包的情況下,很難通過協調降低決算書中稅費的計稅基礎,也可以通過甲方供料的方式達到節稅目的。
[稅法及操作講解]
(1)根據《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征稅問題重新作了規定:納稅人以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開展經營活動時,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①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
②簽訂建設工程施工總包或分包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
凡不同時符合以上條件的,對納稅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
這個文件規定了建筑施工企業混合銷售分別計稅的企業資質、合同簽訂要求和自產貨物的范圍等,這些只是前提條件,能否實現分別計稅還得需要會計來實現:
企業應分別核算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建筑業勞務取得的收入,如果不分別核算或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2)所以納稅人可結合企業情況,權衡符合上述條件的成本與節稅額,并在兩個方案(方案二可參見6.2.1)中選擇。
[特別提示]
(1)對于增值稅不但要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還要分別核算進項稅額,如果無法準確劃分或沒有分別核算兩個稅種進項稅額的,還要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2)由于建筑勞務應向勞務發生地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對異地從事建筑勞務又銷售自產貨物的納稅人應提供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局出具的納稅人屬于從事貨物生產的證明。
[推薦指數]★★★★
[相關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7號文)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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