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并購行為規避營業稅
企業并購是企業資本運營的重要方式,可以實現企業快速擴張、對外延伸。在并購過程中會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企業的稅務問題。
乙公司因經營不善連年虧損,2003年12月31日,資產總額1200萬元(房屋、建筑物1000萬元),負債1205萬元,凈資產為負5萬元。公司股東決定清算并終止經營。甲公司與乙公司經營范圍相同,為擴大公司規模,決定出資1205萬元購買乙公司全部資產,乙公司將資產出售收入全部用于償還債務和繳納欠稅,然后將公司解散。乙公司在該交易中涉及不動產銷售,需繳納營業稅及相關附加,即:應納營業稅為1000×5%=50(萬元),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為5萬元。
稅法規定,轉讓企業產權是整體轉讓企業資產、債權、債務及勞動力的行為,其轉讓價格不僅僅由資產價值決定。所以,企業產權的轉讓與企業銷售不動產、銷售貨物及轉讓無形資產的行為是完全不同,既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也不屬于增值稅征收范圍。因此,轉讓企業產權既不應交納營業稅,也不應交納增值稅。股權轉讓中涉及的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稅。
對于上述交易,如果甲公司將乙公司吸收合并,乙企業的資產和負債全部轉移至甲公司賬下,則甲公司無需立即支付資金即可獲得乙公司的經營性資產,而且乙公司也無需繳納營業稅及其附加,可以實現節稅5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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