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稅收籌劃——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一)建筑業的扣繳義務人
1.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并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
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筑單位扣繳。
(二)服務業的扣繳義務人
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營業稅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可責成出租人,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稅款。
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屬于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征收營業稅。
上述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處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三)境外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額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1.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或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2.建筑安裝工程的總承包人為境外機構,如果該機構在境內設有機構的,則境內所設機構負責繳納其承包工程營業稅,并負責扣繳分包或轉包工程的營業稅稅款;
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但有代理者的,則不論其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款均由代理者扣繳;如果該機構在境內未設有機構,又沒有代理者的,不論其總承包的工程是否實行分包或轉包,全部工程應納的營業稅稅款均由建筑單位扣繳。
(二)服務業的扣繳義務人
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進行日常管理的,對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營業稅。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上述營業稅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時代扣代繳。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者不是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稅務機關也可責成出租人,按稅法規定的期限自行申報繳納上述稅款。
外國企業出租位于中國境內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凡委派人員在中國境內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非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其他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或者上述出租人屬于協定國家居民公司,委托中國境內屬于非獨立代理人的單位(或個人)對其不動產進行日常管理的,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應按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征收營業稅。
上述規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處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三)境外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
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應納稅額以代理者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者的,以受讓者或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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