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的營業稅避稅籌劃
在實際經濟活動當中,納稅人從事營業稅應稅項目,并不僅僅局限在工某單一應稅項目上,往往會同時出現多項應稅項目。
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搞展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搞卡拉OK舞廳,從事娛樂業。
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裝,從事應納營業稅的建筑業,又搞建筑材料銷售,從事應納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等等。
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么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總額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總額50%。
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判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標準是,納稅人年應稅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公司,當其主要客戶是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終消費者時,可以通過并購特定工商企業的方式,從事一定的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業務,而就全部收入按照較低的稅率交納營業稅。比如,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可以合并一家從事建材銷售的企業,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勞務。只要其建材的銷售額不超過其建筑施工的營業額,就仍然可以按較低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一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大家認為增值稅稅負肯定高于營業稅稅負,但實際上未必如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稅額等于企業經營的增值額乘以增值稅稅率,增值額和經營收入的比率稱為增值率,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也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稅稅率;營業稅應納稅額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營業稅稅率。
為比較二者稅負高低,設經營收入總額為X,增值率為P,增值稅稅率為re,營業稅稅率為rt,則有:
應納增值稅稅額=X×P×re
應納營業稅稅額=X×rt
當二者稅負相等時有:X×P×re=Y×t2,則P=rt÷re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P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
當實際增值率等于P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完全一樣;當實際的增值率小于P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
實際增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納稅人實際增值率=增值額÷經營收入總額=(經營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經營收入總額
上面分析了兼營和混合銷售稅收籌劃的原理,納稅人在實際運用時,還受到稅法對這兩種經營行為征稅規定的限制,下面結合有關征稅規定,說明其原理的具體運用。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作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
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因為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能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增值稅;反之,若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營業稅。
[案例1]
新建偉建筑材料商店,在主營建筑材料批發和零售的同時,還兼營對外承接安裝、裝飾工程工程作業。該商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
本月對外發生一筆混合銷售業務,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安裝,這批建筑材料的購入價是100萬元。該商店以115萬元的價格銷售并代為安裝,營業稅稅率為3%。
[要求籌劃]
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籌劃分析]
企業實際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P=3%÷17%×100%=17.6%。
企業實際增值率小于P,選擇繳納增值稅合算,可以節稅為:
115×3%-(115×17%-100×17%)=0.9萬元
也就是企業應當設法使貨物的銷售額占到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案例2]
金魯班建筑公司主營建筑工程施工業務,同時也兼營建筑材料的批發。當年承接某單位的辦公大樓建造工程,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價,工程總造價為1200萬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場價折算為1000萬元,但該公司實際進價為800萬元,工程建筑施工費為2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3%。
[要求籌劃]
該公司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
建筑材料銷售的實際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P=3%÷17%×100%=17.6%。
企業實際增值率大于P,應當籌劃繳納營業稅。
即要使該公司當年總的營業額中應稅勞務占50%以上,這樣可以節稅為:
(1200×17%-800×17%)-1200×3%=32萬元。
例如,有些賓館、飯店,既搞展廳、客房,從事服務業,又搞卡拉OK舞廳,從事娛樂業。
又如,建筑公司既搞建筑安裝,從事應納營業稅的建筑業,又搞建筑材料銷售,從事應納增值稅的貨物銷售,等等。
對不同的經營行為應有不同的稅務處理,這是貫徹執行營業稅條例,正確處理營業稅與增值稅關系的一個重點。作為納稅人,必須正確掌握稅收政策,準確界定什么是兼營銷售和混合銷售,才能避免從高適用稅率,以維護自身的稅收利益。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或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繳納營業稅。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在內。
所謂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是指納稅人的年貨物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總額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總額50%。
我國現行稅制規定,在混合銷售行為中,判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標準是,納稅人年應稅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從事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公司,當其主要客戶是不要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最終消費者時,可以通過并購特定工商企業的方式,從事一定的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業務,而就全部收入按照較低的稅率交納營業稅。比如,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可以合并一家從事建材銷售的企業,以包工包料的形式提供勞務。只要其建材的銷售額不超過其建筑施工的營業額,就仍然可以按較低的稅率繳納營業稅。
納稅人在進行籌劃時,主要是對比一下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的高低,然后選擇低稅負的稅種。一般情況下,大家認為增值稅稅負肯定高于營業稅稅負,但實際上未必如此。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計稅原理是,應納稅額等于企業經營的增值額乘以增值稅稅率,增值額和經營收入的比率稱為增值率,所以應納增值稅稅額也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稅稅率;營業稅應納稅額等于經營收入總額乘以營業稅稅率。
為比較二者稅負高低,設經營收入總額為X,增值率為P,增值稅稅率為re,營業稅稅率為rt,則有:
應納增值稅稅額=X×P×re
應納營業稅稅額=X×rt
當二者稅負相等時有:X×P×re=Y×t2,則P=rt÷re
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當實際的增值率大于P時,納稅人籌劃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算;
當實際增值率等于P時,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稅負完全一樣;當實際的增值率小于P時,繳納增值稅比較合算。
實際增值率計算公式如下:
納稅人實際增值率=增值額÷經營收入總額=(經營收入總額-允許扣除項目金額)÷經營收入總額
上面分析了兼營和混合銷售稅收籌劃的原理,納稅人在實際運用時,還受到稅法對這兩種經營行為征稅規定的限制,下面結合有關征稅規定,說明其原理的具體運用。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企業的同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營業稅的應稅勞務,而且提供應稅勞務的目的是直接為了銷售這批貨物而作出的,二者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系。混合銷售是面向同一購買人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和營業稅應稅勞務是合并定價,二者不可能分開核算。
對混合銷售的稅務處理辦法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以及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并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納稅人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占比例,來達到選擇繳納低稅負稅種的目的。因為在實際經營活動中,納稅人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納稅人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能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增值稅;反之,若應稅勞務占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則繳納營業稅。
[案例1]
新建偉建筑材料商店,在主營建筑材料批發和零售的同時,還兼營對外承接安裝、裝飾工程工程作業。該商店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
本月對外發生一筆混合銷售業務,銷售建筑材料并代客戶安裝,這批建筑材料的購入價是100萬元。該商店以115萬元的價格銷售并代為安裝,營業稅稅率為3%。
[要求籌劃]
該企業應如何進行稅收籌劃?
[籌劃分析]
企業實際增值率=(115-100)÷115×100%=13.04%,而P=3%÷17%×100%=17.6%。
企業實際增值率小于P,選擇繳納增值稅合算,可以節稅為:
115×3%-(115×17%-100×17%)=0.9萬元
也就是企業應當設法使貨物的銷售額占到全部營業額的50%以上。
[案例2]
金魯班建筑公司主營建筑工程施工業務,同時也兼營建筑材料的批發。當年承接某單位的辦公大樓建造工程,雙方議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合并定價,工程總造價為1200萬元。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在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按市場價折算為1000萬元,但該公司實際進價為800萬元,工程建筑施工費為200萬元,營業稅稅率為3%。
[要求籌劃]
該公司應如何進行納稅籌劃?
[籌劃分析]
建筑材料銷售的實際增值率=(1000-800)/1000×100%=20%。
P=3%÷17%×100%=17.6%。
企業實際增值率大于P,應當籌劃繳納營業稅。
即要使該公司當年總的營業額中應稅勞務占50%以上,這樣可以節稅為:
(1200×17%-800×17%)-1200×3%=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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