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稅的稅收籌劃——對消化空置商品房的稅收籌劃
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2年12月31日以前可免征營業稅、契稅。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契稅。
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稅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納稅籌劃時,可與有關財稅部門談判,確定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盡量享受到稅收優惠。
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納稅籌劃時,應考慮如何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間確認銷售。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復征收營業稅、契稅。
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稅部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納稅籌劃時,可與有關財稅部門談判,確定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與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盡量享受到稅收優惠。
納稅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間銷售的,免征營業稅、契稅。納稅籌劃時,應考慮如何使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在2001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間確認銷售。
對納稅人銷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業用房、寫字樓、住房(不含別墅、度假村等高消費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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