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的納稅籌劃——兼營銷售應分別核算
兼營銷售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時,不是單一經營某一稅率的產品,而是經營多種不同稅率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消費稅暫行條例》)中的稅目稅率表,我國稅法確定的應稅消費品所適用的稅率高低不同,因此,為了加強征收管理,避免出現因核算不同而出現稅款流失的現象,在納稅人兼營不同應稅消費品時,稅法針對不同的核算方式規定廠不同的稅務處理方式。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多種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時,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銷售額、銷售數量,或者將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出售的,應當從高適用稅率。
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這方面的因素,盡量將不同稅率產品分別核算。
例如,某煙廠既生產稅率為50%的甲類卷煙,又同時生產稅率為25%的丙類卷煙,還同時生產上述兩類煙的套裝禮品煙。該廠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兩種煙的銷售額,如果該煙廠沒有分別核算,而是將兩類煙及其套裝禮品合在一塊兒計算納稅,則混在一起的銷售額應按50%的高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而不能以25%的稅率計稅。
這無疑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企業在進行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這方面的因素,盡量將不同稅率產品分別核算。
例如,某煙廠既生產稅率為50%的甲類卷煙,又同時生產稅率為25%的丙類卷煙,還同時生產上述兩類煙的套裝禮品煙。該廠應分別核算不同稅率兩種煙的銷售額,如果該煙廠沒有分別核算,而是將兩類煙及其套裝禮品合在一塊兒計算納稅,則混在一起的銷售額應按50%的高稅率計算繳納消費稅,而不能以25%的稅率計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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