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銷售后入股的消費稅避稅籌劃
企業用自產的應稅消費品進行對外投資、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抵償債務,雖然沒有直接發生銷售行為,但仍是一種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所有權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應稅消費品計算繳納消費稅。按照規定,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進行投資、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抵償債務等,應當按納稅人銷售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繳納消費稅。
[案例1]
2002年8月2日,南城汽車廠以小汽車20輛向南風出租汽車公司進行投資。按雙方協議,每輛汽車折價款為160000元。每輛車生產成本為80000元,正常銷售價格為160000元(不含稅),上月最高銷售價格為170000元(不含稅)。南城汽車廠上月份銷售該種小汽車的最高售價為17萬元。
[要求解答]
南城汽車廠該項業務應納消費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分析解答]
南城汽車廠該項業務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170000×20×8% =272000
[業務解說]
在這項業務中,南城汽車廠雖然沒有直接發生銷售行為,但以汽車進行投資,屬于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因而應當按企業銷售該種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則會少繳消費稅,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案例2]
精誠摩托車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三種價格,以4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00元的單價銷售5輛。
當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4800×20×10%=9600(元)
[籌劃思路]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單位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則:
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10%
=8276.92(元)
[籌劃結果]
節稅額為:9600-8276.92=1323.08(元)
[特別提示]
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原因是:
第一,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
第二,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屬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
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1]
2002年8月2日,南城汽車廠以小汽車20輛向南風出租汽車公司進行投資。按雙方協議,每輛汽車折價款為160000元。每輛車生產成本為80000元,正常銷售價格為160000元(不含稅),上月最高銷售價格為170000元(不含稅)。南城汽車廠上月份銷售該種小汽車的最高售價為17萬元。
[要求解答]
南城汽車廠該項業務應納消費稅稅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分析解答]
南城汽車廠該項業務應納消費稅稅額為:
應納稅額=170000×20×8% =272000
[業務解說]
在這項業務中,南城汽車廠雖然沒有直接發生銷售行為,但以汽車進行投資,屬于有償轉讓應稅消費品的行為,因而應當按企業銷售該種汽車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繳納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的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面,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
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
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后入股(換貨、抵債),則會少繳消費稅,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案例2]
精誠摩托車生產企業,當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三種價格,以4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00元的單價銷售5輛。
當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
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4800×20×10%=9600(元)
[籌劃思路]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單位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后,再購買原材料,則:
應納消費稅為:
應納消費稅=(4000×50+4500×10+4800×5)÷(50+10+5)×20×10%
=(200000+45000+24000)÷65×20×10%
=8276.92(元)
[籌劃結果]
節稅額為:9600-8276.92=1323.08(元)
[特別提示]
在投資方式中,應選擇設備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而不應選擇貨幣資金投資方式。原因是:
第一,設備投資其折舊費可以作為稅前扣除項目,縮小所得稅稅基;無形資產攤銷費也可以作為管理費用稅前扣除,減小所得稅稅基。
第二,用設備投資,在投資資產計價中,可以通過資產評估提高設備價值。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屬于產權變動時,必須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現行市價法、收益現值法、清算價格法等。
由于計價方法不同,資產評估的價值也將隨之不同。在對外投資中,通過選擇評估方法,高估資產價值,不僅可以節省投資資本,還可以通過多列折舊費和無形資產攤銷費,縮小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基,達到節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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