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合作經營”進行籌劃
按照現行稅收政策規定,經過電信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既銷售尋呼器材,又為客戶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不繳納增值稅而繳納營業稅。而單獨銷售尋呼器材,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應繳納增值稅。
例如,某電子器材公司,從國外購進先進的尋呼通信機設備,在國內銷售預計利潤率將很高。該公司與電信局合作經營,成立一個專門尋呼臺,銷售該批尋呼機并提供尋呼服務,這樣,經過聯合,電子器材公司銷售該批尋呼器材,僅按3%的營業稅稅率繳稅,稅負大大低于預計的繳納增值稅的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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