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如何操作
為鼓勵安置殘疾人員就業,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03號)規定: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從1994年起,均應按規定依法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原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享受的流轉稅優惠政策仍然保留,由稅務機關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即: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在規定的納稅期內如實申報納稅,填開稅票解繳入庫。同時,由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征稅款返還給納稅企業。
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明確規定:民政福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福利企業,但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1994年1月1日以后舉辦的民政福利企業,必須經過省級民政部門和主管稅務機關的嚴格審查批準,方可按本通知享受稅收優惠。
2.安置“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的35%以上(含35%),“四殘”指盲、聾、啞及肢體殘疾。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冊”,即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使用分配表,殘疾職工名冊。
4.經民政、稅務部門驗收合格,并發給《社會福利企業證書》。
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
一是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50%以上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按規定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項目外,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可采取先征稅后返還的辦法,給予返還全部已納增值稅。但企業必須按期如實申請,并填開稅票繳納稅款,由縣級稅務機關填開“收入退還書”,將已繳稅款全部退還。
二是安置的“四殘”人員占企業生產人員35%以上,未達到50%的民政福利工業企業,其生產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除按規定不能享受優惠政策的項目外,如發生虧損,可給予部分或全部返還已征增值稅的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先按規定納稅,全年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由縣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返還。
此項優惠政策的文件規定內容較多,下面舉一實例加以說明。
河南省洛陽東升鐵合金有限公司,充分利用這一優惠政策,近三年中獲得先征后返還增值稅606萬元,并安排殘疾人就業常年保持在100人左右,取得了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該企業享受這一政策的操作程序如下:
1.提出“民政福利企業申請”
該企業于1988年8月開業,系民政福利集體工業企業,由新安縣民政局主管,主要生產硅鐵、錳鐵、硅錳合金等產品。該企業當年向當地民政、稅務機關提出“民政福利企業”申請。1988年8月,經洛陽市民政、稅務部門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對該廠申報民政福利企業情況進行現場審查認定:該企業有職工230人,其中生產人員187人,殘疾人員99人,占生產人員的52.94%,殘疾職工上崗率94.22%,各類賬目健全,各類表格登記清楚,企業生產相對穩定,具備民政福利企業生產條件,具有一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同意認定該廠為“民政福利企業”,并報省民政廳審批;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國稅局依據洛陽市民政、稅務部門意見,于1988年10月批準該企業為“民政福利企業”,福利證書號為41003 283. 2.向國稅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取得“民政福利企業”資格后,該企業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每月向稅務部門報送各種資料,按時繳納稅款,提出退稅申請。該企業每月都有申報資料,僅以200 0年9月申報材料為例:該企業首先按期向當地國稅機關繳納稅款,繳款書票號為(991)豫國繳1189096;征收機關為新安縣國稅鐵門所,繳納稅款所屬時間為2000年9月,稅款繳納日期為2000年10月12日,計稅金額或銷售收入為2938127.84元,稅率或單位稅額為17%,已繳或扣除額為2334 489.87元,實繳金額為164991.82元。
隨后,該廠向當地稅務部門報送《洛陽東升鐵合金有限公司關于退還2000年9月增值稅的申請》,并提交了《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職工工種安排表》、《社會福利企業殘疾職工花名冊》、《洛陽市東升鐵合金廠9月份工人工資表》及《洛陽東升鐵合金有限公司3季度利潤分配表》、《民政福利企業證書》復印件和《完稅證》復印件。在退稅申請書里顯示:現有職工230人,其中生產人員187人,殘疾人員99人,占生產人員的52.94%。2000年9月至今產品銷售收入2938127.84元,銷項稅額499481.69元,進項稅額33448 9.87元,應納稅額164991.82元,已納稅款164991.82元。并保證上述資料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一切法律責任。根據豫國稅發[1994] 009號文件規定,申請對已征稅款先征后退。并有洛陽鐵合金有限公司蓋章。
3.國稅機關核查審批
新安縣國稅局鐵門中心稅務所接到企業申請后,即派人組成檢查組,前往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并有原始核查記錄:經過與該企業“考勤表”、“工資表”相核對,本月實際參加生產的殘疾人員99人,殘疾人員應出勤天數2939天,實際出勤天數2769天,月上崗率94.22%,達到80%以上;經查該企業9月份取得專用發票計43份,金額2581938.84元,進項稅額291068.93元,9月份取得運輸發票55份,金額620299.21元,進項稅額43420.94元,符合發票有關規定,允許抵扣;經查該企業9月份沒有發現購進貨物應取得專用發票未取得的情況,也沒發生白條購進貨物情況,由此確認該企業符合即征即退條件,同意將9月份已納稅款164991.82元退還企業,并填寫了《福利企業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上報新安縣國稅局審批。新安縣國稅局接到企業退稅申請和稅務所調查后,由法規科對退稅資料、退稅項目、退稅的各類表證進行復審,在確認資料齊全、程序合法、符合國家先征后退政策后,報主管局長審批。主管局長在組織有關人員審查研究后,同意返還該企業增值稅164991.82元,并在審批表內蓋章。
至此,該筆稅款退稅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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