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定成交價的增值稅籌劃
企業在原燃材料的采購環節中,同一貨物經常需要在幾個供應單位采購,然而這些單位有的是一般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有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甚至有的只能開普通發票。面對這種情況,如何協商擬定成交價格,從而使本企業在采購環節的增值稅稅負水平最低呢?下面是拙見供參考。
首先選定一家貨物質量、價格較為理想,而且是自開增值稅發票的一般納稅人的供貨價作為標準成交價,然后根據不同票據所產生的進項稅抵扣差別,計算應減少的差別稅、費。其計算公式為:
擬定成交價=標準成交價-[標準成效價/(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或(增值稅率-0.06)×1.12]
說明:
1.“擬定成交價”是與提供不同發票的供貨方應擬定的價格。
2.“1.12”是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稅基所計算的附加(城建稅5%,交通建設費附加4%,教育費附加3%)。
例:某廠選定A煤礦(一般納稅人)為一供貨單位,以其原煤單價85元/噸作為標準成交價。但是該煤礦不能全量供應,該廠需再向B、C兩個煤礦求購。但是B煤礦系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C煤礦只能開普通發票。下面按公式計算擬定成交價:
1.與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B煤礦:
擬定成交價=85.00-[85.00/(1+13%)×(13%-6%)×1.12]=79.10(元)
2.與只能開普通發票的C煤礦:
擬定成交價=85.00-85.00/(1+13%)×13%×1.12=74.05(元)
首先選定一家貨物質量、價格較為理想,而且是自開增值稅發票的一般納稅人的供貨價作為標準成交價,然后根據不同票據所產生的進項稅抵扣差別,計算應減少的差別稅、費。其計算公式為:
擬定成交價=標準成交價-[標準成效價/(1+增值稅率)×增值稅率或(增值稅率-0.06)×1.12]
說明:
1.“擬定成交價”是與提供不同發票的供貨方應擬定的價格。
2.“1.12”是抵扣的進項稅額和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稅基所計算的附加(城建稅5%,交通建設費附加4%,教育費附加3%)。
例:某廠選定A煤礦(一般納稅人)為一供貨單位,以其原煤單價85元/噸作為標準成交價。但是該煤礦不能全量供應,該廠需再向B、C兩個煤礦求購。但是B煤礦系小規模納稅人,在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C煤礦只能開普通發票。下面按公式計算擬定成交價:
1.與由稅務局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B煤礦:
擬定成交價=85.00-[85.00/(1+13%)×(13%-6%)×1.12]=79.10(元)
2.與只能開普通發票的C煤礦:
擬定成交價=85.00-85.00/(1+13%)×13%×1.12=74.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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