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納稅籌劃的理論誤區
由于成功的稅收籌劃可以給企業帶來明顯的利益,因此近年來稅收籌劃在實務中的應用越來越多,對稅收等劃的研究也熱了起來。在稅收籌劃熱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一些理論與實務相脫節的現象。
利用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進行策劃
企業常用的折舊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舊法。從理論上說,在加速折舊的情況下,企業在一定時期內應納所得稅總額不會減少,但企業前期計入成本費用的折舊額大則稅前利潤就小,于是很多人都提出通過加速折舊來取得涉稅利益。然而這種做法忽視了一點,就是我國稅法對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有嚴格的限定: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般為直線法,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以及常年處于震動、超強度使用或受酸堿等強烈腐蝕狀態的機器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須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方可實行。
利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進行籌劃
在現行財務制度中,對存貨的計價遵循歷史成本原則,但由于成本計價方法的不同,隨著價格的變動,計入當期的會計成本也不相同,從而影響到當期會計利潤的高低,進而影響到當期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數額。于是有人據此提出可以通過選擇成本計價方法推遲納稅:在物價持續上漲的情況下,選擇后進先出法對企業存貨進行計價,可以降低期末存貨成本,提高本期銷貨成本,即減少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的基數,從而達到減輕所得稅負擔的目的;相反,在物價持續下降的情況下,則選擇先進先出法。但2000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對后進先出法的使用進行了限定,即只有當企業正在使用的存貨實物流程與后進先出法相一致時,才可以采用后進先出法確定發出或領用存貨的成本。這一規定大大限制了企業利用選擇存貨計價方法來進行稅收籌劃的空間。另外,我國稅法還規定,存貨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改變,確實需要改變計價方法的,應當在下一納稅年度開始前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顯然,如果企業進行存貨計價方法的籌劃,就必須準確預測下一年度的物價走勢,而物價走勢受很多因素的影響,要求一般企業人員做出正確預測是很困難的。因此,在不能確定物價走勢的情況下,貿然改變存貨計價方法是不明智的。
利用選擇企業分立進行籌劃
有人根據稅法對企業的照顧性稅率提出,企業可以通過分立,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以適用低稅率,從而降低稅負。筆者認為,這種方法實際操作起來也存在許多困難,分立要辦理工商、稅務等一系列手續,分立后的企業還要進行資產評估和驗資等工作。同時,分立使原企業失去原先可能存在的不同業務盈虧相抵,使企業整體稅負下降的機會減少。其次,這種籌劃的一個隱含前提是事先能準確預知年末應納稅所得額,為了降低稅負而將企業分立。事實上,影響企業經營活動的因素很多,企業分立后的結果是不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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