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籌劃能輕稅負 小水電得大實惠
案 例
某水電站由于原機組(裝機5000KW)老化、故障率高、發電效率低等原因,于2005年12月動工新建兩臺發電機組,裝機4000KW.現工程正在建設中,擬于2006年8月份投產發電。在新電站即將建成之際,該企業卻面臨著如何設立運營新電站的困惑。主要表現在企業內部有三種不同的意見:一是新電站由原企業貸款投資興建,每月支付利息,剩余除了保證職工工資幾乎沒有盈利。二是新電站由職工集資興建,另行組建一個獨立核算的股份或有限責任公司,職工除了拿工資外還可以分紅。三是新電站由職工集資興建,另行組建一個獨立核算的合伙制企業,職工一樣可以拿工資和分紅。
籌劃與分析
三種不同的投資方式各有利弊,如何決策,也令企業經營者左右不定,多次召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因意見不一致均無結果,在這種情況下,該企業問計于筆者。筆者就電站設立形式及稅收負擔耐心地從稅收政策的角度進行了籌劃剖析,并分析了設立股份或有限責任公司和合伙企業的稅收負擔等方面的利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縣以下小水電站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都是按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所以無論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還是合伙企業增值稅的征收率都一樣。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政策卻大不一樣。根據財稅[2000]91號文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改征個人所得稅。另根據國稅發[2002]8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新辦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除外)的企業所得稅由國稅局征管。這樣一來,就大有文章可做了:若新電站是以股份或有限責任公司辦理的營業執照,則由國稅局依33%的稅率(30000元以下按18%,30000~100000元按27%)征收企業所得稅,稅后利潤分紅還需要由地稅局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若新電站是以合伙企業辦理的營業執照,僅由地稅局按“生產經營所得”依5%-35%的稅率對個人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稅負明顯有區別。
不妨舉例如下,假設新電站由100人等額投資設立,2007年取得利潤500000元,分紅300000元。
①若電站是股份或有限責任公司,則須由國稅局33%的企業所得稅:500000×33%=165000元,地稅局征收個人所得稅:300000×20%=60000元,合計225000元。
②若電站是合伙企業,則僅由地稅局征收5%的個人所得稅:500000÷100=5000元,適用5%的稅率,5000×5%×100=25000元。由上可知,第②種情況比第①種情況要少交200000元的稅款,稅負明顯輕得多。由此可見,組建合伙比股份或有限責任公司可合理避稅,投資者可獲得較多回報,何樂而不為呢?
合理的稅收籌劃讓該企業頓開茅塞,滿載而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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