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企業稅收籌劃需吃透新政策
2005年12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7家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稅收政策作了調整。這不僅對37家物流企業來說是一個盼望已久的政策,也更增加了其他物流企業的期望。根據現行稅收政策,物流企業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稅收籌劃。
一、自備運輸車輛的物流單位應申請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
物流企業申請為自開票納稅人后,其從事聯營運輸業務取得的收入可以按差價繳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貨物運輸業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88號)規定,利用自備車輛提供運輸勞務的同時提供其他勞務(如對運輸貨物進行挑選、整理、包裝、倉儲、裝卸搬運等勞務)的單位(以下簡稱物流勞務單位),凡符合規定的自開票納稅人條件的,可以認定為自開票納稅人?!敦浳镞\輸業營業稅征收管理試行辦法》(國稅發〔2003〕121號)第十四條規定:對自開票納稅人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聯運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參與該項貨物運輸業務;(二)聯運合作方向自開票納稅人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三)自開票納稅人必須將其接受的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原始記賬憑證,妥善保管,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也規定,試點企業將承攬的運輸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運輸企業的運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如果物流企業不符合貨物運輸業自開票納稅人資格的,其按差價繳稅的規定自然不能享受。
二、要分開核算不同應稅業務,按照不同稅率繳納營業稅
物流企業分別業務核算,可以將稅率低的運輸業按照3%稅率納稅;如果沒有分開核算運輸、倉儲或其他業務,則統一按照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國稅發〔2004〕88號文件規定:自開票的物流勞務單位開展物流業務應按其收入性質分別核算,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提供其他勞務取得的收入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服務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要求物流企業將收入分別按交通運輸業務和倉儲業務核算,然后分別按差額進行繳稅處理。即:(一)提供運輸勞務取得的運輸收入按“交通運輸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并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凡未按規定分別核算其營業稅應稅收入的,一律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二)試點企業將承攬的倉儲業務分給其他單位并由其統一收取價款的,應以該企業取得的全部收入減去付給其他倉儲合作方的倉儲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因此,對于一項業務既涉及運輸業收入又涉及其他營業稅應稅勞務收入的,應分別開具發票結算,以免全部收入從高適用稅率。
三、可以合理確定運輸業務收入和倉儲等其他應稅業務收入金額
從上述稅法規定分析,物流企業結算的收入如果分開核算,分別取得收入的話,就不應統一開具發票收取價款。否則,不能分開結算收入,運輸業務收入就不能享受差價繳稅和低稅率繳稅的規定。這對一項業務既含有運輸業務又含有倉儲業務和其他服務業務的企業來說,其經營活動是會受到一定的影響。盡管如此,這一規定也為物流企業和接受物流企業勞務的納稅人留下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如物流企業有既提供運輸業務又提供倉儲業務的一項勞務,就可以在合理的范圍內,擴大運輸業務收入,減小倉儲業務收入,這樣不僅使轉換運輸的倉儲收入減少了2%的稅率,也增加了接受發票單位的運費增值稅進項抵扣數額。
四、其他物流企業應爭取成為試點企業,盡快享受新政策規定的待遇
國稅發〔2005〕208號文件只規定了37戶試點物流企業可以執行這一政策,說明其他物流企業暫時還是不能按新的政策執行。雖然如此,但是文件提出,各地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物流企業發展的實際情況,選取具有一定經營規模、管理集約化并依法納稅的現代物流企業,向國家稅務總局推薦參與試點。被推薦的企業經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確認后,納入試點物流企業名單。其他物流企業納入試點后,便可以按照新稅收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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