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擁有進行納稅籌劃的權利
權利和義務是一對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矛盾,沒有權利也就沒有義務。因此,納稅人在負有依法納稅義務的同時,法律也相應地賦予了其進行納稅籌劃的權利。納稅籌劃是企業對其資產、收益的正當維護,屬于企業應有的經濟權利。納稅人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可以說是一種本能,是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利益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排他性和利己性特征。
歐盟的一些國家在稅法中以各種方式明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權利,很多國家都存在著較為成熟的納稅籌劃。如美國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事務所、咨詢機構和專家,為納稅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納稅人也可以依據從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資料、有關專家撰寫的出版物(如納稅籌劃手冊、指南)自己做納稅籌劃。
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納稅籌劃只是近幾年的事情,而且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還很膚淺,納稅人還沒有普遍樹立納稅籌劃的觀念。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法治社會中,企業權利應是具體的設立權、發展權、人權、財權、物權、借貸權、經營決策權、產品開發權及納稅籌劃權等,這些權利以及相應的利益,是企業權益的實實在在的內容,是企業權益的外在形式得以體現的質的規定性。納稅籌劃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于企業應有的社會權利,它不該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狀況、貢獻大小等不同而不同。
在納稅籌劃上,政府不能以對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劃分,對前者采取默許或認同的態度,而對于后者則反對和制止。其實,反對企業正當的納稅籌劃活動,恰恰助長了偷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因此,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該有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上依法納稅之路。
當然,納稅籌劃應該是在企業權利的邊界內或邊界線上,超越企業權利的范圍和邊界,必然會構成對企業義務的違背;而超越企業義務的范圍和邊界,又必然構成對企業權利的破壞。對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不超過承擔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納稅籌劃沒有超越企業權利的范圍,應屬于企業的正當權利。
過去,我們在宣傳上有很多誤區,報紙上經常出現對納稅人多繳稅的表揚話語。依法治稅,包括兩個方面,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征稅人要依法征稅。多征稅和少納稅都是錯誤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法律越完善,規定就越細,可操作性就越強,納稅籌劃也就越容易做。反之,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就差,納稅籌劃就很難落實,因為此時,行政干預的約束力太大。只有當法律的約束力遠遠大于行政的約束力時,納稅人才敢理直氣壯地進行納稅籌劃。因此,為了保障納稅人的納稅籌劃權利,最終也是為了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施行,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
進行納稅籌劃,對納稅人或中介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們應當懂稅法、懂會計、了解國際慣例。尤其是在涉外納稅籌劃時,為外國企業或中國在國外的企業搞納稅籌劃,就要了解國外稅制,要懂國外會計,要懂被委托企業所在國的稅收法律。因此,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僅要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政策,而且要確實地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籌劃,這樣做的同時也促進了國家依法治稅的實現。
歐盟的一些國家在稅法中以各種方式明確納稅籌劃是納稅人的權利,很多國家都存在著較為成熟的納稅籌劃。如美國有專門的稅務代理事務所、咨詢機構和專家,為納稅人提供這方面的服務;納稅人也可以依據從稅務機關所取得的信息資料、有關專家撰寫的出版物(如納稅籌劃手冊、指南)自己做納稅籌劃。
在我國,由于種種原因,納稅籌劃只是近幾年的事情,而且理論研究和實踐工作還很膚淺,納稅人還沒有普遍樹立納稅籌劃的觀念。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法治社會中,企業權利應是具體的設立權、發展權、人權、財權、物權、借貸權、經營決策權、產品開發權及納稅籌劃權等,這些權利以及相應的利益,是企業權益的實實在在的內容,是企業權益的外在形式得以體現的質的規定性。納稅籌劃是企業對社會賦予其權利的具體運用,屬于企業應有的社會權利,它不該因企業的所有制性質、組織形式、經營狀況、貢獻大小等不同而不同。
在納稅籌劃上,政府不能以對外資企業與內資企業的劃分,對前者采取默許或認同的態度,而對于后者則反對和制止。其實,反對企業正當的納稅籌劃活動,恰恰助長了偷逃稅及抗稅等違法行為的滋生。因此,鼓勵企業依法納稅、遵守稅法的最明智的辦法是讓納稅人充分享有其應該有的權利,而不是剝奪其權利,促使其走上依法納稅之路。
當然,納稅籌劃應該是在企業權利的邊界內或邊界線上,超越企業權利的范圍和邊界,必然會構成對企業義務的違背;而超越企業義務的范圍和邊界,又必然構成對企業權利的破壞。對納稅人來說,遵守權利的界限是其應承擔的義務,不超過承擔義務的界限又是其應有的權利。納稅籌劃沒有超越企業權利的范圍,應屬于企業的正當權利。
過去,我們在宣傳上有很多誤區,報紙上經常出現對納稅人多繳稅的表揚話語。依法治稅,包括兩個方面,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征稅人要依法征稅。多征稅和少納稅都是錯誤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所以,法律越完善,規定就越細,可操作性就越強,納稅籌劃也就越容易做。反之,法律不完善,可操作性就差,納稅籌劃就很難落實,因為此時,行政干預的約束力太大。只有當法律的約束力遠遠大于行政的約束力時,納稅人才敢理直氣壯地進行納稅籌劃。因此,為了保障納稅人的納稅籌劃權利,最終也是為了我國依法治國方針的施行,我們有必要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
進行納稅籌劃,對納稅人或中介機構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他們應當懂稅法、懂會計、了解國際慣例。尤其是在涉外納稅籌劃時,為外國企業或中國在國外的企業搞納稅籌劃,就要了解國外稅制,要懂國外會計,要懂被委托企業所在國的稅收法律。因此,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時,不僅要了解國家的法律法規以及各項政策,而且要確實地依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籌劃,這樣做的同時也促進了國家依法治稅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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