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涉稅風險” 企業經營決策4大稅務籌劃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要考慮經營的需要,又要考慮不同方式、不同機構稅收待遇的不同,進行合理籌劃,才能避免納稅風險,又可實現利潤最大化。
筆者最近在與一些民營企業接觸過程中,發現一些民營企業由于對稅法規定不熟悉,在生產經營過程中要么少交稅,要么多交稅,形成“涉稅風險”,由于這些問題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筆者將其歸納如下。
合伙企業比有限公司更節稅
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合伙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只對投資者個人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有利潤的話,一般是要交納企業所得稅的,除非是在免稅期。所以,有限責任公司不但要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東還要就分紅部分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由于合伙企業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合伙人比股東承擔了更低的稅收負擔,從而提高了投資者的實際獲利。因此,設立合伙企業比有限責任公司更劃算。
收取房租比以房抵資更明智
在生產經營中,投資者應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將成本費用列入經營成本。比如,對租用自有場地經營的企業,是采取收租方式還是以實物投資參與經營分紅的方式,需要具體考慮。
采取對承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由于企業支付的租金,可作為費用計入經營成本,從而減少了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同時也影響到投資者年終分紅的數額,對個人所得稅也會產生影響,從而使企業稅負下降,個人所得稅稅額減少。但是,提供場地的投資者取得的租金收入,需要繳納營業稅。
采取以房屋作價投資參與經營的方式,提供房屋的投資者不用就此行為繳納營業稅。但是按上面的分析,企業將因為不支付租金而增加企業所得稅稅額,投資者年終所取得的分紅也將全額計稅。因此,在與他人合伙經營時,以收取房租的方式較以房抵資要明智一些。當然如果企業處在所得稅減免期,以房抵資方式可能更好。
另一方面,在將自有房產作為經營場所時,還應區別房屋的使用性質,不可將全部場所作為經營用房,這樣也可以少繳房產稅。營業用房產稅是按房產余值的 1.2%按年征收,這里的房產余值是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出租房屋的房產稅是按租金收入的12%按年征收。
提高工資增加福利好處多
按稅法規定,企業工作人員的工資及津貼可以計入生產成本。現實生活中,許多民營企業主為了增加利潤,采取壓低工人收入的辦法,實際上這種做法并不可取。壓低工人工資及其應享受的待遇,降低了企業成本,增加企業利潤,企業要多付出稅收。對于民營企業主來講,在增加職工待遇,而不減少企業收益時,可以采取發放實物的對策。雖然企業的支付量不變,但對于職工來講,發放的這部分實物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會有好處。
所以,民營企業主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應該考慮適當提高工人工資,給職工的伙食補貼改為提供就餐機會,適當開辦職工醫療健身保證費,建立職工教育基金。這些費用,由于可以在成本中列支,所以能夠幫助民營企業主減少稅負。
合理選用分支機構較劃算
為了適應業務需要,許多企業都想在全國范圍內設立業務聯絡點。從公司管理角度出發,一般都希望這樣的業務聯絡點只從事業務而不在當地納稅。
企業發展到一定規模以后,基于穩定供貨渠道,開辟新市場或方便客戶服務的考慮,不可避免地需要在銷售業務相對集中的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廣義的分支機構主要有三種形式:一種為子公司、另一種為分公司、最后一種為辦事處。子、分公司可以從事經營活動,而辦事處一般只能從事總公司營業范圍內的業務聯絡活動。子、分公司、辦事處稅收待遇不同,主要體現在企業所得稅和流轉稅上。設立的分支機構為子公司。子公司是一個獨立法人,獨立計算盈虧,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可以獨立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企業所得稅采用33%的比例稅率。同時,為了照顧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對小型企業實行兩檔低稅率。因此,從所得稅的角度來看,對于初創階段較長時間無法盈利的行業,一般設置為分公司,這樣可以利用公司擴張成本抵沖總公司的利潤,從而減輕稅負。
但對于扭虧為盈迅速的行業,則可以設子公司,這樣可以享受稅法中的優惠待遇,在優惠期內的盈利無需納稅。
從企業所得稅看,辦事處由于不能從事經營活動,沒有業務收入,不存在利潤,也就沒有應納稅所得額,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從增值稅上看,辦事處由于不從事經營活動,所以在當地無需繳納增值稅。
總之,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既要考慮經營的需要,又要考慮不同方式、不同機構稅收待遇的不同,進行合理籌劃,才能避免納稅風險,又可實現利潤最大化。
上一篇:會計核算中巧作房產稅籌劃
下一篇:促銷方式的合理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