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平臺——空白平臺籌劃方法
1.空白平臺籌劃應用范圍
眾所周知,中國現行稅制共有23個稅種,其中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配合的流轉稅在我國稅制中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所得稅相對來說計稅依據較以前更確定,立法、執法更接近實際情況,所以流轉稅應該是空白平臺籌劃的重點。其他稅種由于規模相對較小,稅基較窄,故而可供利用的空白并不太多。
在我國目前經濟狀況之下,流轉稅起著籌集財政收入,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而商品的流轉是多環節的,故而流轉稅課稅出現空白的概率也相對更高。當然,所得稅作為未來的主體稅種,也不應該被忽視,其他的稅種,如資源稅、財產稅及行為稅也應該被列入籌劃范疇。
2.空白平臺籌劃要求
由于空白源于兩個不同的方面,其一是立法空白,其二是執法空白,所以在操作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執法空白的研究對象是稅收征管人員,立法空白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執法空白的存在更具主觀性,其變化更加難以預測。立法空白則相對穩定可靠一些。由于執法空白,根源于執法人員自身水平的不足,納稅方發現空白后一般不會告知征管方。當然,對于立法空白,納稅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也會隱瞞稅法中存在的空白。
兩類空白的存在和利用也有著一些共同的要求:一是對稅法的掌握。只有將稅法規定理解透了,才會發現立法空白和執法空白,也才會在實際籌劃中準確恰當地利用空白為自己謀取利益。如對稅法一無所知,納稅方則常常會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
二是操作過程中的謹慎與合法。利用執法空白和立法空白來進行納稅籌劃是和稅務局的征管有著利益沖突的,征稅方會因為納稅籌劃的增多而減少收入,此消彼長的關系決定了征稅方對利用空白進行納稅籌劃的反感,納稅人肆無忌憚的行為往往會招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利用執法空白時,千萬不可不擇手段地人為開辟執法空白,因為這屬于經濟犯罪,而且已經超出了納稅籌劃的范疇。利用立法空白,也不可得意忘形地擴大利用范圍,一不小心可能使以前的納稅籌劃成果毀于一旦。
利用空白進行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分類標準一般是空白的源流。所以,空白平臺籌劃的兩大途徑是:①利用立法空白。②利用執法空白。
利用立法空白進行納稅籌劃,其具體途徑是依據稅法的組成要素。具體來講:總則、罰則、附則和稅率上很難有多大建樹,而征稅對象、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減免稅上會存在較多的可供利用之處。
利用執法空白進行納稅籌劃,其具體途徑有:利用執行人員水平的不足,利用工商管理機構權力分配的真空,利用稅制更換的過渡真空。
3.空白平臺籌劃的注意事項
(1)對稅法了解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對稅法了解的失誤或過時都會影響對稅法空白的利用,甚至會因此而犯罪。
(2)注意籌劃過程中的隱蔽性。這種保密不僅是對稅務機構,也包括對同行企業。籌劃的隱蔽性保證了空白存在的相對穩定性。若是在籌劃中,讓所有企業都利用這種空白,那么會加速稅法法網破口的擴大趨勢,也會讓征稅方立即引起警覺,那么這個稅收空白也就難以存在多久了。征稅方有義務、有權力將應收的稅款全部收繳入庫,有時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現過度征收的現象。所以,與之相對的空白平臺應該是處于隱蔽狀態。
(3)空白平臺籌劃過程的合法性。或許有人會利令智昏,為了少繳稅款而不惜鋌而走險。一類人是無視稅法規定,掩耳盜鈴,結果以身試法;另一類人是開展糖衣外交,收買稅務人員以圖里應外合,瞞天過海,結果成了一條繩上的蚱蜢,一損俱損。
應該說,空白平臺的納稅籌劃是非違法的,一旦納稅人走進違法的領域,空白平臺籌劃便失去其本來的性質,也便不成其為納稅籌劃了。
(4)空白平臺籌劃的靈活性。在本章前文已經講過,空白平臺是一個動態事物,經濟狀況是變化的,稅法是穩中有變的,征稅人員是有能力極限的,這一切都表明,空白平臺的籌劃是可行的,要求納稅人適時而動。
眾所周知,中國現行稅制共有23個稅種,其中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配合的流轉稅在我國稅制中占了舉足輕重的地位。因為所得稅相對來說計稅依據較以前更確定,立法、執法更接近實際情況,所以流轉稅應該是空白平臺籌劃的重點。其他稅種由于規模相對較小,稅基較窄,故而可供利用的空白并不太多。
在我國目前經濟狀況之下,流轉稅起著籌集財政收入,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而商品的流轉是多環節的,故而流轉稅課稅出現空白的概率也相對更高。當然,所得稅作為未來的主體稅種,也不應該被忽視,其他的稅種,如資源稅、財產稅及行為稅也應該被列入籌劃范疇。
2.空白平臺籌劃要求
由于空白源于兩個不同的方面,其一是立法空白,其二是執法空白,所以在操作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執法空白的研究對象是稅收征管人員,立法空白的研究對象是稅法。執法空白的存在更具主觀性,其變化更加難以預測。立法空白則相對穩定可靠一些。由于執法空白,根源于執法人員自身水平的不足,納稅方發現空白后一般不會告知征管方。當然,對于立法空白,納稅方出于自身利益考慮,也會隱瞞稅法中存在的空白。
兩類空白的存在和利用也有著一些共同的要求:一是對稅法的掌握。只有將稅法規定理解透了,才會發現立法空白和執法空白,也才會在實際籌劃中準確恰當地利用空白為自己謀取利益。如對稅法一無所知,納稅方則常常會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
二是操作過程中的謹慎與合法。利用執法空白和立法空白來進行納稅籌劃是和稅務局的征管有著利益沖突的,征稅方會因為納稅籌劃的增多而減少收入,此消彼長的關系決定了征稅方對利用空白進行納稅籌劃的反感,納稅人肆無忌憚的行為往往會招來不必要的麻煩。另外,在利用執法空白時,千萬不可不擇手段地人為開辟執法空白,因為這屬于經濟犯罪,而且已經超出了納稅籌劃的范疇。利用立法空白,也不可得意忘形地擴大利用范圍,一不小心可能使以前的納稅籌劃成果毀于一旦。
利用空白進行納稅籌劃的途徑有多種,分類標準一般是空白的源流。所以,空白平臺籌劃的兩大途徑是:①利用立法空白。②利用執法空白。
利用立法空白進行納稅籌劃,其具體途徑是依據稅法的組成要素。具體來講:總則、罰則、附則和稅率上很難有多大建樹,而征稅對象、稅目、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減免稅上會存在較多的可供利用之處。
利用執法空白進行納稅籌劃,其具體途徑有:利用執行人員水平的不足,利用工商管理機構權力分配的真空,利用稅制更換的過渡真空。
3.空白平臺籌劃的注意事項
(1)對稅法了解的準確性和及時性。對稅法了解的失誤或過時都會影響對稅法空白的利用,甚至會因此而犯罪。
(2)注意籌劃過程中的隱蔽性。這種保密不僅是對稅務機構,也包括對同行企業。籌劃的隱蔽性保證了空白存在的相對穩定性。若是在籌劃中,讓所有企業都利用這種空白,那么會加速稅法法網破口的擴大趨勢,也會讓征稅方立即引起警覺,那么這個稅收空白也就難以存在多久了。征稅方有義務、有權力將應收的稅款全部收繳入庫,有時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現過度征收的現象。所以,與之相對的空白平臺應該是處于隱蔽狀態。
(3)空白平臺籌劃過程的合法性。或許有人會利令智昏,為了少繳稅款而不惜鋌而走險。一類人是無視稅法規定,掩耳盜鈴,結果以身試法;另一類人是開展糖衣外交,收買稅務人員以圖里應外合,瞞天過海,結果成了一條繩上的蚱蜢,一損俱損。
應該說,空白平臺的納稅籌劃是非違法的,一旦納稅人走進違法的領域,空白平臺籌劃便失去其本來的性質,也便不成其為納稅籌劃了。
(4)空白平臺籌劃的靈活性。在本章前文已經講過,空白平臺是一個動態事物,經濟狀況是變化的,稅法是穩中有變的,征稅人員是有能力極限的,這一切都表明,空白平臺的籌劃是可行的,要求納稅人適時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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