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借款視同分紅在什么情況下才適用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中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該規定是不是只有在企業盈利的前提下才適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的規定,其適用條件并沒有企業必須盈利這一前提。因此,凡納稅年度終了后,股東向企業的借款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即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并依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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