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發給科研人員的獎金如何算個稅
問:因為開發產品的時間為3個月左右,所以我公司給科研人員發放的產品項目獎勵需在三個月以后發放,這樣的項目一年內多次發生,請問這樣的獎金是否可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除3,然后直接找稅率,不減速算扣除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做了調整,新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國稅發[2005]9號文同時作廢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20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6]107號)。
根據國稅發[2005]9號文的規定,按照新方法計算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而且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方法只能采用一次。另外,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包括: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6]206號通知規定: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國稅發[2005]9號通知對上述計算方法進行了調整,規定對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和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的單位向個人發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征收方法有如下變化: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或年薪,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確定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后,按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個人所得稅:
1.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2.如果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一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一速算扣除數
貴公司應該按照該文件的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另外,提請貴公司注意的是,首先,如果這部分獎勵單位已計入所屬月份的工資單中,不由本人領取,而在此后的一個月份中統一領取的,在該獎勵的所屬月份中繳納,如果是沒有計入所屬月份的工資中,而是在日后的某個月份中統一發放的,要在發放的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次,從2006年1月1日開始,個人所得稅中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調整為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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