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市夷陵區推進磷礦石資源稅改革
自2013年1月1日起,湖北宜昌市夷陵區啟動磷礦石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試點,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磷礦石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從以前的“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實行單一稅率,稅率為10%。二是對涉及磷礦石的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實現“清費立稅”。一季度全區入庫資源稅2086萬元。
一、主要做法
1、強化領導,政策宣傳全覆蓋。夷陵區成立了區長盧斌任組長,政府辦、磷管辦、財政局、地稅局、國土局等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同時,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年初,區地稅局向全區磷礦石開采企業轉發了鄂財稅發[2013]1號文件《湖北省磷礦石資源稅征管辦法》,區磷管辦在年初磷礦石開采企業開工會上宣講了磷礦石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的稅收政策,做到了礦山企業知曉率100%.
2、部門聯動,促進征收一體化。定期召開稅收征管聯系會議制度,及時把脈磷礦稅收動向。堅持與國稅、地稅部門一季度召開一次磷礦稅收征管聯系會議,掌握價格走勢,隨時掌握磷礦稅收情況,共同分析磷礦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采取各種查缺補漏措施,確保磷礦稅收應收盡收。
3、管理專業化,促進稅收規范化。全區所有磷礦石開采企業的稅收征管歸并到霧渡河國稅局、地稅局,實行磷礦稅收征管專業化,確保稅收政策執行統一、高效。
4、稅費預儲,確保稅費及時入庫。堅持依托“資源稅費一票通”管理系統,全面推行磷礦資源稅費預儲監管模式。按照“準運憑證控稅、稅款專戶管理、據實核算申報、委托銀行劃繳”的辦法控管稅費,做到資源先稅后出,確保稅費及時足額入庫。
二、存在問題
1、思想認識的問題。磷礦石資源稅費改革的實質是一次利益的大調整,涉及到國家與地方、全局與部分、國家經濟主體與一些企業短期利益等各種關系,因而不同范圍和程度存在思想重視不夠、溝通協調不夠、調查研究不夠、責任擔當不夠的問題。
2、稅收轉移的問題。資源稅從價計征后,磷礦開采企業在外地開設銷售企業,磷礦開采企業的利潤向銷售企業轉移,企業所得稅、資源稅納稅義務將向銷售企業轉移,必然影響到全區的政府收益。
3、稅收流失的問題。資源稅從價計征后,企業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將通過關聯交易降低銷售價格,降低計稅依據、應納稅額,造成稅收流失,從而影響政府收益。
三、對策建議
1、強化思想認識,實現多方共贏。在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后,稅收與資源調價掛鉤,可實現資源稅與礦石價格、企業盈利水平同步增長。同時,通過擠壓高品位資源經營者的利潤空間,可使磷礦石開采和加工企業更加重視中低品位礦石的開采和利用,減少“采富棄貧”、浪費資源現象的發生。要認真評估改革情況,客觀分析解決問題,既要考慮長遠算大賬,又要考慮財政、企業、地方利益,形成多方共贏的局面。
2、進一步規范全區磷礦探采、銷售、加工企業主體資格,防止稅收外移。凡在夷陵區從事磷礦石探采、銷售、加工的企業應在本區注冊,并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
3、合理確定磷礦石銷售基準價格,嚴控稅收流失。每季度由區磷管辦組織區國稅、區地稅、區國土資源、區經信、樟村坪鎮、區物價等單位根據磷礦石市場行情,確定不同品位磷礦石的銷售基準價格,定期進行發布,作為價格比較依據。區國稅、區地稅局根據聯合發布的基準價格從嚴計征稅收,及時與區財政、區磷管辦、區國土資源局、區物價局等部門加強磋商,確保磷礦稅收及時足額入庫。對有關聯關系的自產自用、采選加一體化企業磷礦石銷售價格浮動不超過聯合發布基準價格的2%,低于基準價格2%的由區國稅、區地稅局按《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調整。
4、依托“資源稅費一票通”管理系統,繼續全面推行磷礦資源稅費預儲監管模式,做到資源先稅后出,確保稅費及時足額入庫。繼續實施財政、稅務、磷管聯動機制,隨時掌握磷礦稅收情況,每月磷礦稅收各方會對,發現問題每季進行追繳,對稅賦有較大差異的企業每年進行集中核查,確保磷礦收益穩步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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