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鄂倫春旗四項舉措規范財政扶貧資金管理
一是規范項目申報制度。扶貧開發項目的確定,根據財政扶貧資金的用途,結合貧困山區的總體發展規劃、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由鄉鎮人民政府申報。低收入農戶集中村申報項目時,充分聽取群眾意愿,召開村兩班子會議,討論確定項目,提出項目建設計劃。
二是實行項目公告、公示制度。對審批下達的扶貧開發項目,在實施地點和項目受益范圍內進行公告。鄉鎮、村須按規定的公示內容,在審批后10個工作日內公告,項目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
三是落實項目監督檢查制度。在扶貧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層層落實項目管理責任制。項目實施過程中,個別項目內容確需變更或調整時,項目實施單位必須按規定程序上報,履行報批手續,經批準后方能調整。
四是嚴格項目竣工驗收制度。鄉鎮、村等項目實施單位承擔的單個項目建設任務完成后,對照項目計劃和要求,及時組織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扶貧辦組織項目監管領導小組對項目進行驗收,對不合格的項目,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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