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關于印發《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市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和《安徽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省財政廳財資[2009]393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根據《安徽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省政府令第214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和程序,通過調劑、租賃和購置等方式配備資產的行為。
(一)調劑是指以劃轉的方式增加單位資產的行為。包括:
1、同一部門內部的資產調劑;
2、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政級次的資產調劑。
(二)租賃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以有償方式獲得資產暫時使用權的行為。
(三)購置是指以購買的方式增加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的行為。
第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相適應;
(二)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
(三)調劑、租賃、購置相結合;
(四)資產配置與預算管理相結合。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范圍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
(二)一般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通用性設備,即交通運輸工具、辦公設備、家具等;
(三)專用設備,指行政事業單位用于業務工作的具有專門性能和專門用途的設備,即專用車輛、儀器儀表、機械設備、醫療器械、文體設備等;
(四)文物、陳列品、圖書(資料室的藏書及科學技術資料等);
(五)其他資產。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有資產無法滿足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二)難以與其他行政事業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
(三)難以通過市場購買服務方式實現,或采取市場購買方式成本過高。
第七條 市財政局負責管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和相關費用標準,按規定權限審批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事項。
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部門所屬單位資產配置工作,按照規定權限審批、審核資產配置事項,負責編制資產配置計劃,辦理資產配置報批手續。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實施具體的資產配置工作,負責本單位資產配置的日常管理和報批手續。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要求配置資產,能通過調劑、租賃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資產應當嚴格按規定標準配置,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要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調劑程序:
(一)同一部門內部的調劑,由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認定后組織調劑。
(二)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政級次的調劑,由市財政
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資產運轉實際情況和配置標準等,對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閑置、低效運轉和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認定后組織調劑。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租賃程序:
(一)行政事業單位根據業務需求、存量資產狀況,提出資產租賃計劃,填報“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請表”(見附件),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租賃資產事項的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廳局對主管部門轉報的資產租賃事項進行審批。
(四)經市財政局批準的資產租賃計劃,作為部門預算安排的依據。
未經批準的,不得將資產租賃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申請購置資產,單件價值5萬元以下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單件價值5萬元以上(含5萬元)或批量價值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在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行政事業單位根據存量資產的質量、結構和分布情況,依據本級資產配置標準提出下一年度擬購置資產的品目、型號、主要性能指標和數量,說明購置資產依據和理由,測算經費額度,填報“宿州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申請表”,報主管部門審核。
(二)主管部門對行政事業單位購置資產事項的必要性、合規性、可行性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并匯總,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市財政局根據資產配置原則、配置標準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狀況進行審批。
(四)經市財政局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作為部門預算安排的依據。未經批準的,不得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部門預算和單位經費支出。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配置資產的,由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特殊事項的需求、單位資產存量、資產配置標準等情況,提出配置資產計劃,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三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召開的重大會議、舉辦的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的資產,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根據會議或者活動需要,提出資產購置計劃,列明資產購置品目、型號、數量和事由,報市財政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需要對市財政局或主管部門已批準的資產購置計劃進行調整的,預算批準前,按原報批程序提出申請,由原批準單位重新審定;預算批準后,按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上級直接配置、調撥、獎勵的資產和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入賬。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按照政府采購要求依法采購。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配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財務部門根據配置資產的有關記賬憑證等材料,在30個工作日內進行賬務處理。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要及時進行竣工決算和審計,辦理有關權屬證明,進行賬務處理。
第十八條 市財政局、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履行國有資產配置管理職責,建立完善國有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實施動態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資產配置中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或超標準購置資產的,依據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部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縣、區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配置資產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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