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開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為進一步提高殘疾人就業保障力度,不斷改善殘疾人就業狀況,從2010年12月起,中山市對殘疾人就業年審不達標的用人單位將由地稅部門代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當年征收上一年度的金額。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月31日,中山市對雇工超過8人(含8人)以上的用人單位由地稅部門代征2009年度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范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雇工超過8人以上的個體經濟組織。用人單位應按上一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1.5%比例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按上一年度全市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2009年度為16588元)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計2009年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將達到1.83億。根據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該項資金將專項用于殘疾人就業、培訓等支出,為加快發展殘疾人事業提供有力的資金保障。
據統計,中山市共有殘疾人8.4萬人,自愿登記在冊1.4萬人,有勞動能力的5880多人,已就業4200多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杜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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