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納稅人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是否適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國家稅務總局近日明確答復,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
國家稅務總局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利息收入確認問題的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三個文件均適用于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三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也不得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公告的規定,將逾期90天的利息收入沖抵當期利息收入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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