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貿易也稱有形商品貿易,其用于交換的商品主要是以實物形態表現的各種實物性商品。與此相對應,非貨物貿易中交換的商品往往是無形的,如技術、技術服務、特許權、商標使用權等。目前,隨著中國經濟的迅猛發展,非貨物貿易日趨活躍。但與此同時,由于稅收政策不完善,加之征管措施跟不上,在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等跨境非貨物貿易中,相關的稅收流失比較嚴重,應該引起有關方面的高度重視。
據了解,在服務貿易、收益、經常轉移等跨境非貨物貿易中,境外機構或個人在我國境內發生勞務收入或取得來源于我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以及與資本項目有關的收入時,均需要由境內企業或個人向其支付外匯。但是在付匯之前,取得收入的境外企業必須按照我國稅法繳納相應的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否則不能付匯。
然而,當前的稅收政策漏洞卻給很多境外企業留下了可乘之機。在非貨物貿易付匯中,目前有很大比例的業務為境外企業向境內企業轉讓技術而由境內企業支付技術使用費或技術提成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相關的營業稅條款,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這一免稅規定,讓很多境外企業鉆了空子。比如,技術服務費收入屬于勞務收入,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但是,一些境內、境外關聯企業卻將技術服務合同改頭換面,變為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進而享受營業稅免稅政策;又比如,部分外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利用所謂的技術轉讓提成費轉移利潤,這部分企業往往在簽訂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合同時將技術提成費的提成率規定得較高,例如某些日本企業規定的提成率,高達境外技術生產產品銷售額的15%;還有部分國際知名企業在與境內企業簽訂技術轉讓或開發合同時,故意隱瞞商標使用權條款,從而達到少繳營業稅的目的。
對于上述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由于“認定難”,稅務機關很難實施有效的監管。技術轉讓和開發合同是否真實、有效,這一認定工作都是由科技部門負責。在實踐中,企業只需繳納一定的認定費用,便可以輕松將技術服務認定為技術轉讓或開發。加之稅務機關與科技部門溝通與協調不暢,由此產生的稅收流失便越來越多。同時,現有的稅收政策對于技術提成率的合理標準并沒有規定最高限額,如果啟動反避稅調查程序,很難界定技術轉讓提成的具體標準。另外,對于知名商標使用權是否可以在技術轉讓合同中體現,目前也沒有相關的法規約束。
同樣值得關注的,還有企業所得稅方面的政策漏洞。《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4號)對非居民企業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有明確界定,即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信息的缺失或模糊化,稅務人員往往很難界定擔保費的性質,如果交易雙方通過其他途徑將費用予以分化或冠以其他免稅名目,在實際稅收監管中難度很大。
針對跨境非貨物貿易活動中營業稅流失的問題,筆者建議,應首先完善法律,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明確稅務部門與科技主管部門信息交換的責任和義務,明確定期交換技術轉讓和開發合同的認定信息和技術進口合同證書的發放情況,明確由科技主管部門監督進口技術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是否真實應用,如果發現企業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免稅,應取消其免稅資格,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對于技術轉讓和開發業務,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于技術轉讓和開發業務的提成率制定行業參考值,并在相關稅收政策文件中予以配套,以提高稅收政策執行的針對性和效率;對于知名品牌企業所從事的技術轉讓或開發業務,應明確其商標使用權在其合同條款中使用的規范性和合法性,以提高稅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的可操作性。
對于所得稅流失的問題,筆者建議,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明確相關行業對擔保費業務的適用范圍和擔保比例,以便于稅務部門能夠準確判斷擔保費的業務發生和確定金額,增強實際業務的操作性。同時,建議加強反避稅調查和情報交換力度,特別是對境內境外關聯企業交易行為的涉稅調查,其中對轉讓定價的調查應作為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