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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財政部獲悉: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繳納消費稅”的含義進行解釋。
兩部門解釋稱,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本規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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