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縣中學為解決教職員工的住房問題,在征得當地政府同意后,利用校區內一塊土地建了120套教職員工宿舍,建房成本費用由教職員工自行承擔,每套20萬元,而當地同類房屋市場價每套約36萬元。近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學校按照市場銷售價格繳納營業稅,雙方由此產生爭議。
學校認為,集資建房屬于個人合作消費行為,類似于個人自建住房的形式,沒有對外銷售,更沒有贏利行為,不符合經濟組織的標準,也不屬于經營的范疇,自然不涉及繳納營業稅問題,應和個人自建房產享受同樣的稅收優惠。
而稅務機關則認為,單位自建房銷售給內部人員的行為,與房地產開發商開發、銷售行為相比并無本質區別,同屬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應稅行為,應依法繳納不動產營業稅等,學校的建房行為并不符合相關稅收優惠政策規定。雙方各持己見,學校財務負責人最后決定給江西省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打電話咨詢此事。
12366坐席員告訴這位負責人,從法律規定上看,集資建房實際上是一群人形成了臨時的契約型組織,一種類似于房地產企業開發房地產的行為,所以應當定位為合作經營的方式,像房地產企業一樣照章納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個人從事房地產經營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718號)規定,個人以各購房戶代表的身份與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簽訂聯合建房協議,由個人出資并負責雇請施工隊建房,房屋建成后,再由個人將分得的房屋銷售給各購房戶,這實際上是個人先通過合作建房的方式取得房屋,再將房屋銷售給各購房戶。因此對個人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營業稅,其營業額為個人向各購房戶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同時,個人與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的關系,屬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的行為,對其雙方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七條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呼和浩特市鐵路局向職工銷售住房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34號)也規定,納稅人自建住房銷售給本單位職工,屬于銷售不動產行為,應照章征收營業稅。為此,學校應當繳納營業稅,金額為216萬元(120×36×5%)。
為了讓學校財務負責人更好地理解稅收政策,12366坐席員在解釋完政策后,又與主管國稅局聯系,稅務局派工作人員到學校詳細講解了稅收政策。并將房管局、建設局、國土局、發改委等部門備案的該集資建房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證、計劃局項目備案證、建設局工程施工許可證等各項檔案資料復印件拿給學校負責人看,以證明學校是該項目的納稅人。最后,學校按政策規定補繳了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