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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文進一步明確從今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以上兩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了解到,財政部今年初修訂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明確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必須在非財政撥款的結轉資金中提取。此次發布通知,則進一步限定了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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