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公告,明確新一輪西部大開發中企業所得稅的幾項政策,規定企業既符合西部大開發15%優惠稅率條件,又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公告特別明確,在涉及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我國于2001年制定并實施了首輪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對設在西部地區國家鼓勵類產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在2001年至2010年,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2011年,在首輪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到期后,中央決定,延續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在這份題為“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明確了幾個政策銜接中亟待解決的操作性問題。公告稱,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須經企業申請,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對于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難以界定的,稅務機關應要求企業提供省級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下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企業主營業務屬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范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可按照15%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應按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申報并進行匯算清繳。
由于《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出臺,公告明確,企業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07年修訂)》和《中西部地區優勢產業目錄(2008年修訂)》范圍的,經稅務機關確認后,其企業所得稅可按照15%稅率繳納。《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公布后,企業不符合條件,可在履行相關程序后,按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重新計算申報。
公告同時對優惠地區內外分別設有機構的企業如何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問題進行了明確。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的企業,僅就設在優惠地區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不含優惠地區外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優惠稅率。總機構設在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地區外的企業,其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含僅在優惠地區內設立的三級以下分支機構),僅就該分支機構所得確定適用15%的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