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積極支持山東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山東省地稅局制定了《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充分發揮稅收職能作用積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的意見》(魯地稅發[2012]30號),明確對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提供稅收扶持。
意見強調,要支持小型微型企業籌資融資。對符合條件的擔保機構信用擔;蛟贀I務取得的收入,自擔保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小型微型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符合條件的,可按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扶持小型微型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小型微型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型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符合規定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實行加計扣除。計入當期損益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發費,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小型微型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以及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可按規定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的小型微型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軟件生產小型微型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小型微型高新技術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后,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促進小型微型企業節能減排和清潔生產。小型微型企業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小型微型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小型微型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型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小型微型企業安置下崗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小型微型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對小型微型的商貿企業和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800元。本規定的稅優政策審批期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納稅負擔。自2011年11月1日起,調整營業稅起征點。按期納稅的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0000元,房屋租賃起征點為月營業額5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500元。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對從事家政服務的小型微型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的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減按20%的稅率征企業所得稅。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型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型企業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按規定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報有權限的地稅機關審核批準給予一定期限的免稅照顧。小型微型企業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納稅的,可依法申請在三個月內延期繳納稅款。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免征稅務發票工本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