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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1號),對安置殘疾人單位是否可以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問題做出規范。
文件規定,安置殘疾人單位既符合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同時享受多項增值稅優惠政策,但年度申請退還增值稅總額不得超過本年度內應納增值稅總額。本規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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