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下發《關于民貿企業和邊銷茶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其中明確,自2009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對民族貿易縣內縣級及其以下的民族貿易企業和供銷社企業銷售貨物(除石油、煙草外)繼續免征增值稅。有關免稅管理問題,仍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民委關于民族貿易企業銷售貨物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民族貿易企業增值稅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同時,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國家定點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納稅人銷售通知規定的免稅貨物,如果已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后方可申請辦理免稅。凡專用發票無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稅,不予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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