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5號令)自2003年3月1日實施以來,有效地規范了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保全了卷煙消費稅稅基,確保了國家財政收入。但近年來,在實際工作中也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特別是2009年5月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以后,5號令已愈來愈不適應新的形勢,迫切需要進行修改。為進一步做好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審核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6號)。
文件規定,卷煙價格信息采集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卷煙消費稅最低計稅價格(以下簡稱計稅價格)核定范圍為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環節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牌號規格、卷煙類別、卷煙條包裝商品條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額及其他相關信息。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采集和審核工作。
文件還要求卷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同時申報《卷煙批發企業月份銷售明細清單》,卷煙生產企業于次年的1月份申報《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表》。
文件指出,計稅價格由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環節批發毛利核定并發布。計稅價格的核定公式為:
某牌號、規格卷煙計稅價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卷煙批發環節銷售價格,按照稅務機關采集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采集期內銷售的該牌號、規格卷煙的數量、銷售額進行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批發環節銷售價格=∑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額/∑該牌號規格卷煙各采集點的銷售數量
第卷煙批發毛利率具體標準為:
(一)調撥價格滿146.15元的一類煙34%;
(二)其他一類煙29%;
(三)二類煙25%;
(四)三類煙25%;
(五)四類煙20%;
(六)五類煙15%。
調整后的卷煙批發毛利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文件還對計稅價格核定時限分別作出規定:
(一)新牌號、新規格的卷煙,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滿8個月或信息采集期滿6個月后的次月核定并發布。
(二)已經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1.全行業卷煙價格或毛利率調整的,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向國家稅務總局提請重新調整計稅價格。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2.個別牌號、規格卷煙價格調整的,由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計稅價格的申請,主管稅務機關逐級上報至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申請調整計稅價格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3.連續6個月高于計稅價格的,經相關省國家稅務局核實后,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于收到省國家稅務局核實文件后1個月內核定并發布。
對卷煙批發企業編制虛假批發環節實際銷售價格信息的、套用其他牌號、規格卷煙已核定計稅價格,造成企業少繳消費稅稅款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將依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信息及《清單》,建立全國統一的卷煙信息庫,記錄各牌號規格卷煙核價的相關信息。
上述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