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支持省服務業進一步加快發展,根據浙政發[2011]33號文件有關規定,浙江省地稅局發布了《浙江省地方稅務局貫徹落實進一步加快發展服務業若干優惠政策》,將有關稅收政策實施意見作出明確。
根據《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繼續細化營業稅差額征稅具體政策規定,擴大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惠及面,提高政策落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推廣應用“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應用系統”,進一步簡化營業稅差額征稅辦稅手續,優化辦稅流程。2011年底前,省局組織修訂《浙江省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辦法(試行)》,進一步細化營業稅差額征稅具體政策規定,擴大營業稅差額征稅政策的惠及面,促進我省服務業進一步加快發展。按《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推廣應用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應用系統的通知》(浙地稅函[2010]471號)要求,2011年6月底前,“營業稅差額征稅管理應用系統”在省局直屬稅務一分局、臨安市、諸暨市、桐鄉市、安吉縣地方稅務局擴大試運行,2011年12月底前在全省范圍內(不含寧波)全面推廣應用。
服務業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服務業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企業必須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填寫《可加計扣除研究開發費用情況歸集表》,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按規定加計扣除。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認定(復審)合格的高新技術企業,自認定(復審)批準的有效期當年開始,即可憑省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頒發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及其復印件和有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備案。經主管地稅機關登記確認后,可按15%的稅率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和年度申報,資格有效期三年。
服務業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試行)》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經批準的納入全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擔保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收取的擔保業務收入,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09]114號)規定的七個條件的,向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報送相關資料,經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和地方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按程序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批。對經工業和信息化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免稅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持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免稅名單的相關文件和備案登記表到各市、縣(市、區)主管地稅機關申請辦理免稅手續,經各市、縣(市、區)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后,擔保機構可自辦理免稅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享受三年營業稅減免政策期限已滿的擔保機構,仍符合免稅條件的,可繼續申請。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我省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業企業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加速折舊。服務業企業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對其購置的新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的折舊年限的60%;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服務業企業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經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件產業發展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2013年底前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服務業企業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業重組過程中發生轉讓企業產權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移等行為,不征收營業稅。服務業企業發生上述轉讓企業產權的行為不需要報主管地稅機關審批或備案,但應保留轉讓企業產權合同及有關證明材料。
對分離后的服務企業其自用的房產繳納的房產稅、占地面積較大應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在設立初期的3年內給予減征。對分離后的服務企業,憑減免稅費基金申請審批表等申報資料,報主管地稅機關,按照稅收管理權限的規定,辦理減免審批。
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內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1-3年內給予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優惠。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內鼓勵發展的新投資企業(包括省外引進的和省內企業在集聚示范區內的新辦服務業企業),自新建或購入土地和房產的1-3年內,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省現代服務業集聚示范區外的企業遷入區內并屬于鼓勵發展的服務業企業,在遷入集聚示范區之后,對新增加的房產和土地在1-3年內給予減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對新引進的省外服務業企業集團總部,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給予三年內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對省服務業重點企業,報經地稅部門批準,2年內對其新增加的房產和用地給予減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
對分離后新設立的服務企業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確有困難的,報經地稅部門批準,可在政策范圍內給予減免照顧。
對商貿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場地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費用,在確定收取額度和比例時,如不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的,應從商場經營收入中剝離出來單獨核算繳納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