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法》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規定,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對企業(含企業性質的農民專業合作社,下同)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關問題作出具體規定。
文件規定,企業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林、牧、漁業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02)的規定標準執行。
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凡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中限制和淘汰類的項目,不得享受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企業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農作物進行品種和育種材料選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這些成果形成的種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產、初加工、銷售一體化取得的所得。
企業從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的免稅所得,是指企業對樹木、竹子的育種和育苗、撫育和管理以及規模造林活動取得的所得,包括企業通過拍賣或收購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權并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對林木進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
文件還規定,從事豬、兔的飼養,以及飼養牲畜、家禽產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飼養”項目處理;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牲畜、家禽的飼養”以外的生物養殖項目,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項目處理。
文件還對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作出具體規定,例如企業對外購茶葉進行篩選、分裝、包裝后進行銷售的所得,不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優惠政策。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項目的,應分別核算,單獨計算優惠項目的計稅依據及優惠數額;分別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比例分攤法或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核定。
企業委托其他企業或個人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受托從事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農、林、牧、漁業項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購買農產品后直接進行銷售的貿易活動產生的所得,不能享受農、林、牧、漁業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
上述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