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了《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征求意見稿和《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分別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為了更好地發揮注冊稅務師在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健全納稅服務體系,適應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審批權下放省級稅務機關行使的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2005年底出臺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
公布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注冊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委托人示意其作虛假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注冊稅務師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執業期間,買賣委托人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采取強迫、欺詐、賄賂、提供回扣、詆毀、貶損同行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業務;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為了使稅收執法督察在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提高稅收執法水平、優化內部稅收執法環境、促進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等方面發揮更加重要的作用,國家稅務總局對2004年頒布實施的《稅收執法檢查規則》進行了修訂,擬通過稅務部門規章形式頒布實施。
公布的《稅收執法督察規則》征求意見稿規定,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成立執法督察組,人員不得少于2人,實行組長負責制。實施執法督察,應當提前3日向被督察單位下發稅收執法督察通知,告知督察的時間、內容、方式,需要準備的資料,配合工作的要求等。稅收執法督察通知應當在被督察單位進行公告。專案執法督察和其他特殊情況下,經執法督察工作機構批準,可以不予提前通知和公告。根據工作需要,執法督察可以延伸到相關納稅人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或者取證。
據了解,公眾可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或者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對兩個征求意見稿分別發表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