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指出,企業轉讓因股權分置改革造成原個人出資、而由企業代持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需作為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所得稅問題的公告中明確,企業轉讓代個人持有限售股,轉讓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該限售股轉讓所得。
倘若不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憑證,導致無法準確計算原值時,則一律按轉讓收入的15%,核定為該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完成納稅義務后的限售股轉讓收入馀額轉付給實際所有人時,不再納稅。
公告并指出,依法院判決、裁定等原因,通過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企業將其代持的個人限售股直接變更到實際所有人名下的,不視同轉讓限售股。
此外,企業在限售股解禁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轉讓給其他企業或個人時,應按減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計入當年度應稅收入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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