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布《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今后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需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在稅收征管日趨規范化的當下,國家財稅部門出臺這樣的規定,自然有其擺得上桌面的理由,然而,這項制度真要實施,并且收到行之有效的效果,必然面臨重重困難。這個通知最終的結局,很可能將沉睡在稅務官員的抽屜里。
企業向客戶贈送禮品,用現代企業管理的行話來說,是一種企業公關活動,所送出的禮品通常并不是為了讓對方增加實際的財產收入,而是為了表示企業尊重受禮方的心意,因此這種禮品一般并沒有價值度量,中國民間歷來有“禮輕情意重”的說法,就體現了禮品的這種性質。如果一定要將其用價值體現出來,就使禮品沾染了銅臭的氣息,反而與贈禮的目的南轅北轍。設想一下,企業在向人送出禮品時,旁邊站出一位稅務官,拿著計算機算出禮品價值幾何,然后向受禮方征收個稅,這是一幕多么讓人哭笑不得的場景,由禮品營造出來的溫馨氣氛頓時被嚴肅的執法所瓦解。
當然,稅務官不會攬下這種被人罵的活計,事實上稅務部門也派不出這么多的人手,因此才作出了需要由企業代扣代繳20%個稅的規定。但是,這與稅賦必須由實際的財產受益人繳納這個宗旨是相違背的。舉個例子來說,每年中秋節的時候,企業會向很多客戶送出月餅之類的禮品,現在根據這個規定,企業在送禮時必須從每一盒月餅中根據其價值切割下20%的部分交給稅務官,這樣一來,送出去的月餅就是不完整的,送禮的效果不是打折,而是走向了它的反面。當然,企業是不可能這樣做的,它只能另外拿出一筆資金交稅。這樣做的結果,財稅部門看似滿足了征收禮品稅的要求,實際上卻是增加了企業的開支,而對于受益于禮品的人,并沒有因為個人財產的增加而負擔了必須的稅賦,實際上是完成了一次“偷稅漏稅”,助長了民眾對國家法律的輕慢態度。
當然須正視一個現實,盡管我國已經建立起了市場經濟,但政府對于企業的運行仍然能夠發生舉足輕重的影響,這種不徹底的市場使企業對公權力產生了很大的依賴,公權力的執掌者成為企業公關的主要目標后,企業借節慶送禮之名與政府官員構建親密關系已經成為一種“潛規則“,自然,企業向他們送出的禮品也淪落為一種公然的行賄。但對這種情況,不能以征收個稅來規范,而是應該用黨紀、政紀乃至法律來進行治理。不分青紅皂白地征收禮品稅,反而有可能使這種行賄受賄通過這個制度化安排而合法化。
財稅部門要求征收禮品稅,體現了財稅部門堵住個稅征收中的漏洞的決心。我國的個稅征收確實還存在很多漏洞,尤其是對大量存在的灰色收入,稅收幾乎處于空白。但“堵漏”的工作從征收禮品稅開始無疑是不合適的,按照這種思路,不僅企業的贈禮必須征稅,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禮尚往來同樣應該征稅,但這樣一來,私人之間的生活就將完全被公權力填滿,人際交往也變成了可以用金錢度量的事物,其負面影響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