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了一份名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等通知》的文件,在這份文件中對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做了一定形式的補充。根據1986年頒布的“老”《條例》,房產稅(針對企業)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通知》對納稅制度做出了明顯調整: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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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了一份名為《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等通知》的文件,在這份文件中對房產稅的征收方式做了一定形式的補充。根據1986年頒布的“老”《條例》,房產稅(針對企業)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通知》對納稅制度做出了明顯調整:對按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房產原值均應包含地價,包括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價款、開發土地發生的成本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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